为什么说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宪法在内容上所具有的国家根本法的这一特点,决定了它的法律地位高于普通法,具有最高法律权威和最高法律效力。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 ,普通法律的内容都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与宪法内容相抵触的法律无效。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为近、现代实行宪政制度的国家所公认,许多国家的宪法对此都有明文规定。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序言中明确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第5条还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1946年的《日本国宪法》规定:“本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规,违反其规定的法律、命令、诏敕以及关于国务的其他行为的全部或者一部分均属无效。”
宪法的制定与修改一般都有特别程序 宪法就其文字形式上分,有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成文宪法指有明文规定的宪法典,由一个或少数几个法律文书构成。如《美国宪法》就是一部成文的宪法典,1875年《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则包括了三个宪法性法律。不成文宪法指没有明文规定的宪法典和独立的法律文书的宪法,其内容散见于不同历史时期颁布的法律或历史上形成的惯例之中,如英国宪法。
成文宪法一般规定了特别的起草和修改程序。为了起草或修改宪法,有的国家成立了专门机构,如宪法起草委员会、制宪会议、立宪会议等。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1982年宪法是由1980 年9月成立的宪法修改委员会负责修改的。美国于1787年5月由55名代表组成制宪会议,负责起草美国宪法提交各州批准。许多国家还规定了通过或批准宪法的特别程序。中国1982年宪法草案,经宪法修改委员会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并公布,交付全国人民讨论,再经修改,最后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美国早期在全国只有13州时,规定宪法要得到9个州的批准方能生效。
由于修改程序的不同,成文宪法又可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刚性宪法指宪法须经过比修改普通法律更加严格的程序才能加以修改。绝大多数国家成文宪法的修改程序都比修改普通法律复杂。中国1982年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美国宪法》规定,经过国会两院2/3议员同意,或者2/3的州议会的请求,可以提出宪法修正案,修正案要经过3/4的州议会或修宪会议批准后,才能生效。有的国家还专门作出宪法某项内容不能修改的规定。对宪法修改程序作比较严格的规定,有助于保持宪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但成文宪法也有的不是刚性宪法,如意大利1861年统一后,以1848年制定的《撒丁王国宪法》作为意大利王国宪法,这部成文宪法没有规定特别的修改程序,可以按照修改普通法律的程序进行修改。凡可以按照修改普通法律的程序进行修改的宪法,称柔性宪法。不成文宪法无所谓修改程序,属于柔性宪法。
宪法的特别规定 为了保持宪法的权威性,避免造成适用上的困难,有时需要有关国家机关对宪法条文的含义、内容和界限进行具体的明确的解释。因此许多国家都在宪法中对解释宪法和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归属问题,作了专门规定。
宪法的解释权和监督权的归属,根据各国宪法规定,大致有以下3种体制:①立法机构解释制。有的国家由议会,有的国家由最高权力机关或其常设机关行使宪法解释权和监督权。中国1982年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解释宪法。②司法机构解释制。这一体制始于美国。美国最高法院有权宣布联邦法律和州法律是否符合联邦宪法。最高法院的这种权力在宪法上没有明文规定,而是在审判实践中形成的宪法惯例。现在世界上有许多国家采取司法机构解释制。③特设机构解释制。由专门设立的宪法委员会、宪法法院或宪法法庭之类机构行使这一职权。
凡有权解释宪法和监督宪法实施的国家机构,一般都有权对法律、法令、法规以及行政行为等是否违宪作出裁决 。这种制度通称违宪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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