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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草案的重要意义?

2024-03-01 02:50:19法律法规1

一、制定法律援助法的必要性

法律援助工作是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民生工程,有利于贯彻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使公民不论经济条件好坏、社会地位高低都能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有利于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保证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法律帮助。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扩大援助范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提出,推进法律援助立法工作,提高法治化水平。近年来,许多全国人大代表也提出议案和建议,希望加快法律援助立法,进一步推动法律援助工作实现高质量发展。

2003年,国务院制定法律援助条例,为规范和促进法律援助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法律援助覆盖面逐步扩大,服务质量不断提高,制度建设积极推进,保障能力逐步增强。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社会主要矛盾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现行法律援助条例已经不能很好地适应法律援助工作需要,与人民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援助需求相比,法律援助工作还存在制度不够完善、保障不够充分、援助范围亟待扩大等问题。及时制定法律援助法,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战略部署,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援助制度的必然要求,是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对于更好地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起草过程、立法指导思想和原则

法律援助法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由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牵头组织起草,并列入2020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初次审议项目。2018年10月,我委启动立法工作,研究制定起草工作实施方案,组织成立起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工作专班。

起草工作启动后,我委认真领会中央有关文件精神,收集整理国内外立法资料,先后赴深圳、云南、重庆、浙江、上海及澳门特别行政区等地开展调研,认真总结法律援助实践经验,梳理研究立法重点问题。2019年6月,根据实施方案要求,司法部向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提交草案建议稿后,我委将草案建议稿印发中央编办、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有关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律协等有关单位征求意见,结合前期立法调研、会议研究等工作成果,于2019年底形成了草案征求意见稿初稿,并经再次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和反复研究修改,形成草案征求意见稿。此后,我委通过将草案征求意见稿印发各省(区、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征求意见、召开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召开专家学者座谈会、书面征求我委联系的部分全国人大代表意见等方式,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一步完善草案征求意见稿。2020年10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函,书面征求国务院办公厅的意见。在上述工作基础上,经过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议案、法律草案和说明。

法律援助法立法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党的十八大、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关于法律援助工作的决策部署,总结我国法律援助工作积累的实践经验,借鉴国际有益做法,坚持改革方向,坚持问题导向,从实际出发,通过立法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促进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起草工作遵循以下原则:第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始终把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努力为困难群众获得及时便利、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提供法治保障。第二,坚持立足基本国情。从我国国情和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兼顾区域差异,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处理好法律援助需求与法律援助供给之间的关系。第三,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参与相结合。鼓励和支持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依法参与法律援助工作。鼓励和支持组织、个人提供法律援助志愿服务,捐助法律援助事业,推动法律援助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

三、主要内容和重点问题

草案分为7章,包括总则、法律援助机构和人员、法律援助范围、法律援助程序、保障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共61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法律援助的概念

草案将法律援助定义为:“国家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当事人无偿提供的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等法律服务。”(第二条)明确了法律援助对象除经济困难公民外,还包括诉讼中符合法定条件的当事人(不限于公民)。考虑到我国法律援助发展现状及保障水平,对福利机构、提起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等非自然人,各地可组织律师提供减免费用等法律服务,根据实际情况在实践中继续探索,法律中暂不作明确规定。

(二)明确法律援助的提供主体

草案规定,法律援助的提供主体包括执业律师、法律援助机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第九条)。考虑到当前律师资源分布不均,中西部地区仍有一些无律师县或者律师资源缺乏的地方,为了适应值班律师、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等刑事诉讼改革需求,草案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为法律援助提供主体之一,并对其应当具备的条件作出专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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