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是如何规定的?股东在转让股份时就遵循股份转让的何种规则?
一、《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是如何规定的?股东在转让股份时就遵循股份转让的何种规则?
新公司法--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七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四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二、公司收购股权转让有哪些法律风险
其中之一很关键:公司股权转让后,注册资金缴足义务由哪方承担?
避免太长不看,直接上结论:注册资金缴足义务应由原股东和受让人共同承担。
原因如下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划重点:
1、前提:有限责任公司
2、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
3、公司或债权人提请股东及受让人履行出资义务时,法院应支持
总结: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前提下,一旦公司或者股东提请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时,不管受让人知不知晓相关情况(原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都必须和原股东承担出资义务,并且法院支持。
在实际情况中,受让人履行出资义务的同时,可以向法院起诉原股东,申请赔偿或相关事项。
案例分析
①A、B、C三家公司,A、B出资设立D公司,注册资金3000万,实际缴纳600万,其中A 540万占90%,B 60万占10%,其余资金之后缴足。现在A、B分别将他们占有的D公司全部股权以540万和60万转让给C,C拥有D公司100%的股权。那么D公司注册资金的缴足义务应该由谁负担?
答案:C需要缴纳剩余2400万。
②A、B、C三家公司,A、B出资设立D公司,注册资金3000万,实际缴纳600万,其中A 600万占90%股权,B 出资0万占10%股权,其余资金之后缴足。现在A、B分别将他们占有的D公司全部股权以2400万和600万转让给C,C拥有D公司100%的股权。那么D公司注册资金的缴足义务应该由谁负担?
答案(文字版):A、 C对D公司和D公司债权人承担履行出资义务的连带责任;B、 C对D公司和D公司债权人承担履行出资义务的连带责任;A、C之间按照约定履行权利义务;B、 C之间按照约定履行权利义务。
答案(数字版):C缴足剩余2400万,同时可对A、B向提起诉讼或和A、B协商,具体金额为A=2400-600=1800万,B=600-0=600万。
三、私自转让股权的法律效力如何?
你好,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东转让自己的股权需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并且须征得半数以上股东的同意,如果转让股权的股东没有通知其他股东的话,其他的股东可以请求裁定该转让行为是无效的,如果已经通知了其他股东,但是其他股东在收到通知三十日之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此时其他股东还享有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行使的期限为二十天,超过期限没有主张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在主张期限内,并在在同等的条件下,转让股权的股东如果将要转让的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第三人的话,其余股东也可以请求裁定该转让行为无效。如果其余股东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日未作答复,并且二十日之内没有主张优先购买权,或者购买该股份的条件低于第三人开出的价格,此时私自转让股权的行为是合法的。
四、关于股权变更的法律规定咨询?
公司法72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也就是说楼主的问题字面上我理解是这5%的小股东既不以同等条件购买,也不同意他人购买,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如果不购买就视为同意转让。既然新股东已经加入,就说明股东会已经作出决议,同意新股东加入了,他5%签字不签字,不影响股权转让后的事宜,也就是说公司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74条明确规定,对公司章程的修改不需要再由股东会表决根据33条,只要公司股东名册变了,直接去工商局变更登记就行了。只要你们的决议是符合程序的,名册也变更了,他们爱签字不签字
本网站文章仅供交流学习 ,不作为商用, 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