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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行政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是

2024-02-29 10:58:34法律法规1

一、教育行政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是

1. 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必有一方是国家行政机关。

2. 行政法律关系具有强制性。

3. 行政法律关系具有程序性。

拓展: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

1、主体的恒定性与不可转化性:

(1)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中必有一方主体是行政主体,不以行政主体为一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不可能是行政法律关系

(2)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不能由另一方当事人代替,各自的地位和法律角色是确定的。在我国的行政诉讼关系中,原告只能是行政相对人,被告只能是行政主体,他们也不能互为原被告。

2、主体资格的受限制性: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无论是行政主体还是行政相对人都要受到一定资格和条件的限制。

3、主体地位“平等下的不对等性”

具体表现为:

(1)主体双方各自权利义务的性质不完全相同

(2)主体双方各自权利义务的数量不能相等,且一方所具有的权利义务是另一方不具有的。

二、行政关系的特征

1.行政法律关系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2.行政法律关系具有非对等性。

3.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一般是法定的。

4.行政主体实体上的权利义务是重合的。

5.行政法律关系争议往往由行政机关或行政裁决机构依照行政程序或准司法程序先行加以解决,但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争议,原则上是可供争议当事人选择的最终机制。

三、叙述行政法律关系特点?

行政法律关系包括行政实体法律关系、行政程序法律关系、行政裁决法律关系、行政复议法律关系和行政诉讼法律关系。它主要具有以下特点:(1)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一方。行政主体是行政职能的承担者,这决定了行政法律关系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2)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是指在行政实体法律关系中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行政机关具有更多的优势地位。(3)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有关法律规范事先加以规定。行政法律关系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主体之间不能相互约定权利(职权)、义务(职责),不能自由选择权利(职权)、义务(职责)经常具有重合性。这种重合性意味着其权利(职权)或义务(职责)的双重性。(5)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大多由行政机关或行政裁判机关依照行政程序或准死法程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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