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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车公用如何纳税?

2024-02-28 11:57:39法律知识1

“私车公用”是目前很多企业普遍存在的现象。公司员工将自有车辆用于公司公务活动,公司为员工报销汽油费、过路费等。公司使用员工个人汽车产生的费用,如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 公司使用员工个人汽车产生的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个人取得的车辆租赁收入又涉及哪些税费?

一、增值税抵扣问题。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的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取得了合法抵扣凭据,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同时规定:用于“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因此,私车公用所发生的非属于个人消费的费用,只要依法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的,应当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同时规定:“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因此,私车公用发生的费用,只要与企业生产经营具有相关性、合理性、真实性、准确性,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在实务中,由于私车公用费用很难区分是属于个人消费还是企业支出,所以,对于私车公用发生费用的抵扣以及税前扣除的政策执行上,目前全国没有统一明确的规定,各地做法不一。私车公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能不能抵扣以及发生的费用支出能否税前扣除,一方面取决于当地政策规定;另一方面与企业基础证明资料是否详实有关。为此,企业要强化日常管理、规范财务和纳税核算,同时,要与主管税务机关及时沟通,取得认可。具体来说,一是要签订协议。公司应与私车公用的员工签订用车书面协议,约定的条款必须明确车辆的使用情况及其费用分摊方式。二是要建立制度。企业必须建立公务用车制度,做好车辆使用记录,分清个人消费还是企业费用,企业准备相关资料备查,以证明费用发生的真实、合理性,同时,员工应向公司提供汽车租赁发票。三是要规范核算。对于私车公用费用税前扣除范围,企业应规范财务核算,相关费用不能相互混淆,不得将应由员工个人负担的费用改由公司承担,否则将面临税收上的风险。

员工将车辆租赁给公司使用,公司支付租赁费应当索取增值税发票。员工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涉及增值税以及随增值税征收的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

一、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员工提供汽车租赁服务通常有两种方式,一是提供汽车租赁服务并由员工个人提供驾驶服务的,属于“交通运输业”税目征税范围;二是单纯的汽车租赁,属于“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目征税范围。不论哪种方式,作为个人提供服务,均适用简易计税,其征收率均为3%,之不过适用的税目不一样。个人发生应税行为涉及增值税起征点,没有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超过增值税起征点,则全额征收增值税。增值税起征点又区分按次和按月,按月起征点为2万元,而按次起征点为500元。对于连续提供的服务,应当按“期”确认增值税起征点,但在实操中,很多地方税务机关是按“次”确定增值税起征点,对个人代开票超过500元的一律征收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是随增值税征收的附加税费,增值税减免相应附加税费也一并减免。所以,征收增值税,相应还应当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纳税人所在地不同,设置了三档差别比例税率: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教育费附加统一为3%,地方教育费附加统一为2%,但也有的地方执行1.5%。

二、个人所得税。员工私车公用并由员工个人提供驾驶服务的,属于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经营所得”税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单纯的汽车租赁取得的租赁收入属于财产租赁所得,应当按照“财产租赁所得”税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实操中,由于个人所得税计算比较繁琐,所以,一般税务机关都是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直接按照不含税收入的1%-2%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居多。

三、印花税。员工私车公用并由员工个人提供驾驶服务的,属于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货物运输合同属于印花税列举的征收凭证之一,货物运输合同征税范围包括民用航空、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因此,个人提供运输服务,按运输费用万分之五贴花。单纯的车辆租赁属于印花税税目中的“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的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另外,印花税纳税人为签订合同的双方,所以,不仅个人应当缴纳印花税,租用单位也应当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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