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调查是什么意思? 终止案件调查其他情形包括哪些?
终止调查是什么意思?
终止调查是停止调查的意思,一般出现在行政案件中,工商税务银监会证监会等办理行政案件,立案后一般需要调查取证,再做出处罚或不予处罚决定,但是特定原因无法取证,比如报案人拒不提供证据或保存证据等部门无法调取证据,则可以以终止调查结案。
终止案件调查其他情形包括哪些?
终止调查:
1.没有违法事实的;
2.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
3.违法嫌疑人死亡的;
4.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
不予处罚与终止调查的区别?
不予处罚。根据《治安处罚法》规定,
A.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B.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C.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D.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或者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
(一)没有违法事实的;
(二)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
(三)违法嫌疑人死亡的;
(四)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
公安机关终止调查时,违法嫌疑人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终止调查和不予处罚区别?
终止调查指的是停止调查的意思,也就是说停止调查行动的意思。终止调查的原因可能是出现了新的状况,或者是发现了其它异常的情况。终止调查代表调查的行为已经停止了。不予处罚指的是不给予处罚的意思,也就是说不对其进行处罚。不予处罚说明违规行为很轻,没有造成什么影响,因此不采取处罚的措施。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终止调查中其它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包括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十一条 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六)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 (七)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这其中“ (七)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是指上面六种情形之外的,其他与其相当的情形,避免了列举的不全面,增加了灵活性,以适应立法时不能预见的情况。
贸易壁垒调查期间贸易终止吗?
贸易壁垒调查期间,双方贸易关系不会立即终止。贸易壁垒调查是指某个国家或地区对进口产品实行的一种特殊贸易措施,旨在保护本国经济和产业。在贸易壁垒调查期间,被调查的进口产品可能会面临限制或惩罚性关税等贸易措施。但是,该贸易措施不会立即导致贸易行为的终止,而是在调查期间内暂停或限制相关的贸易活动。
通常,在贸易壁垒调查期间,双方会进行协商和谈判,以解决争端,并尽可能避免对贸易关系造成长期影响。如果调查结果表明贸易壁垒调查是无效的或者不必要的,相应的贸易措施也会被取消。因此,在贸易壁垒调查期间,双方仍然可以保持贸易往来,但贸易关系可能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和限制。
行政案件受案后多久终止调查?
行政执法案件从立案到结案期限一般是90日。
法律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五十七条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公告和鉴定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的案件办理期限。
《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六条 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五日内受理。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第五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裁定下达之后的执行期限法律并无规定,一般是需要执行到裁定上的财产即可执行终结。
公安机关终止调查的救济途径?
如果有新的证据,可以提交到承办部门,不行就只能信访一途了
终止调查决定书是结案吗?
不是
区别如下:
1、二者的定义存在区别。
(1)撤销案件是指侦查机关对立案侦查的案件,发现具有某种法定情形,或者经过侦查否定了原来的立案根据,所采取的诉讼行为。
(2)终止侦查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过程中,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致使审判不应当或者不需要继续进行时终结案件的诉讼活动。
2、二者的执行结果存在区别。
(1)终止侦查:终止侦查,说明经公安机关侦查,没有证据证明该人有犯罪事实,已排除涉案嫌疑,但有证据证明该案件有犯罪事实的存在。终止侦查,只是侦查结束,不代表没有责任或者有罪。
(2)撤销案件:案件撤销就是不查且无罪或者无责任。
3、二者的执行流程存在区别。
(1)撤销案件,公安机关应当报经上级领导审查批准,然后写出撤销案件报告。
(2)检察机关在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刑事案件,对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被告人,可以决定撤销案件。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终止侦查、撤销案件、不起诉、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行政案件终止调查的法律依据?
我国司法实践中,行政案件一般专指人民法院立案处理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立案处理的案件称为行政复议案件。在我国行政争议的立案处理中,除司法程序外,还有一种是行政程序,即行政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不服本机关或下级行政机关的决定而申请复议的,依《行政复议条例》受理复议申请的程序。
有学者认为这也是行政案件。
执行是在原有行政争议解决后或失去解决途径后,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而开始的实现权利义务的程序。这种程序的运作,也应列为一种案件。行政执行案件是行政案件范畴中的一种特殊类型。
未经复议或起诉且已生效的行政决定、行政复议决定或行政判决和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予履行的,根据有些法律、法规如(《价格法》、《税收征管法》)规定,也可由行政机关强制执行。
由此,行政执行案件又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法院受理的执行案件,另一类是行政机关直接承办的执行案件。
尽管行政执行案件缺乏行政案件的某些要件,但考虑到我国法院审执分立的框架已经形成,目前程序法合一的现状体制以及法制建设发展的趋势,将人民法院立案处理的行政执行案件,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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