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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查封法律规定? 驳回起诉解除查封法律规定时间?

2024-02-25 15:06:51法律知识1

解除查封法律规定?

条件如下:

一、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二、裁定终结执行。

三、裁定不予执行。

四、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只要符合上述执行结案条件的执行案件,都应依法解除查封。

驳回起诉解除查封法律规定时间?

1、一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2、二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3、特别程序《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4、审判监督《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民事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查封车辆如何申请解除查封?

要解封车辆,需要被申请人履行判决或者提供其他担保。

如果判决已经实际履行完毕,可以到法院申请解除查封。

由法院下达解除裁定书后,拿着裁定书到车管所解封。车辆查封状态即为解除。

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所查封的车辆,不得办理抵押、转让等手续,不得变更车辆现有财产权属状态。

查封扣押的财物几日内解除查封?

三日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五条

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调取、查封、扣押用以证明被调查人涉嫌违法犯罪的财物、文件和电子数据等信息。

采取调取、查封、扣押措施,应当收集原物原件,会同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见证人,当面逐一拍照、登记、编号,开列清单,由在场人员当场核对、签名,并将清单副本交财物、文件的持有人或者保管人。

对调取、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监察机关应当设立专用账户、专门场所,确定专门人员妥善保管,严格履行交接、调取手续,定期对账核实,不得毁损或者用于其他目的。对价值不明物品应当及时鉴定,专门封存保管。

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查封、扣押,予以退还

查封租赁房屋的法律规定?

查封租赁房屋是指房屋出租后被查封的,承租人不得因具有承租利益为由阻碍查封的执行,而根据《合同法》所确认的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债权人必须容忍承租人的承租利益,而不得以所有权变更为由擅自解除与承租人的租赁关系。

同时,在对被查封房屋的执行中,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应得到保障。

查封车多久解除?

法院查封的车一年自动解封

第一、财产保全期限过了,如果对方没有提出续封的申请,就会自动解封。汽车的保全期限是一年。

第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三、查封期限届满后,财产续行查封需经相关申请执行人依法提出续封的申请,才能够加以执行和完成。

查封期限届满,如果没有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的效力将消失。

超标的查封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规定,不得超标的查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要求严格禁止超标的查封和乱查封,明确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纠正实践中出现的超标的查封、乱查封现象。

最简单的解除查封方法?

1、一般法院解封房产有三种途径:由提出保全的申请人向法院提出解除申请,法院解封。2、本人提出申请并经原保全申请人同意,法院为你解封。案件审结,法院裁定解封。3、法院收到申请后一般在七个工作日内可以完成,但这是要法院安排时间伯,只能与法院协商。

12123显示查封怎么解除?

如果交管12123上显示车辆处于查封状态,证明车主拥有经济债务纠纷之类的原因,导致机动车被法院查封,车主可以持相关手续到车管所了解原因,如果是因为债务纠纷被人起诉,应该积极提供担保或履行判决,履行完毕可以到法院申请解除查封,拿解除裁决书去车管所解除查封状态。

法院怎么解除查封扣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条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扩展资料:

1、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

2、 执行庭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和法院的裁定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是合法的。一般会事后通知,但也有没有尽到通知义务的情况存在。如果没有通知确实造成了损失,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如果没有造成损失,可以向法院提供相应的担保来解除冻结措施。

3、根据相关规定: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数额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作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所以向法院提交解除诉讼保全申请,并按照法院要求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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