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妻的纠缠如何做?
一、前妻的纠缠如何做?
按离婚协议办,看在曾经是夫妻和小孩面子适当给些钱买安,但需声明你给她钱绝不是怕他们是同情心,复合的事则免谈
二、我十六岁就是在家不干活妈妈打我 这算犯法吗?
动手打你不对的 应该用教育的方式 现在法律条款中有相关家暴的 你可以去当地公安局 如果他长期对你家暴态度恶劣事后并没有心疼你 悔过的意思你是一定要保护自己的
三、孩子三岁离婚孩子会判给女方吗
不一定的,要根据双方经济能力,小孩的依赖程度,双方的生活环境对小孩的成长的影响等因素来判决。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二、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2、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a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b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c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a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b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c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d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a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b尚在校就读的;
c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9、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11、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12、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a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b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c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d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17、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a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b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c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18、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另外如果双方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都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如果双方拒不履行或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四、年轻未婚妈妈 儿子监护权
我的回答如下,你的发问与离婚分类里有一题目 与你相似,1.虽未婚 男生是可以要求亲子鉴定的 但监护权不一定是他,2.根据民法第1063条的规定 无论是否有真实血缘的联络,只要是在婚姻关系存续中受胎所生的子女即推定为婚姻关系中之夫之,婚生子女 称为婚生推定 若该子女事实上并非妻自夫受胎所生,与夫并无真实血缘关系 则夫妻之一方可提起婚生否认之诉,(参见民事诉讼法第589、589-1条) 3.在法律上非婚生子女与生母之间因为分娩的事实而为婚生子女的关系,自然具有血亲关系(参见民法第1065条) 但是和生父之间因为分娩的事实并无法确定血缘联络,所以在认领或准正之前 非婚生子女和生父之间在法律上并无任何关系,因此若生父走亡非婚生子女无法继承其财产,4.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对于非婚生子女之认领有以下规定:,不论儿子的父亲是否有家室认领之后 小儿就等同于他的婚生子女,原则上必须冠上父亲的姓氏 父亲也须尽抚育之责任负担子女教养费用,彼此之间也互有继承权等等,5.至于你所担心的监护权归属问题,按照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九条之一准用离婚时子女监护权的规定,也就是原则上由父母双方协议 如果协议不成则由法院裁判,法官将依据子女的年龄 性别 健康状况及子女自己的意愿,父母的年龄 职业 品行 健康情形 经济能力 及意愿等.....选择一个符合子女最佳利益的监护人,6.你如果坚持争取监护权,就必须提出由自己照顾小儿对小儿较有利的各种理由,让法院在酌定监护人时有所依据,7.以及虽未婚生子 男方从不关心与扶养的事证 一一列举,懒惰成性 养自己都有问题了 还想养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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