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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诈骗案的有关刑法

2024-02-23 09:43:40法律知识1

一、关于诈骗案的有关刑法

一般诈骗案的刑法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还有专门的金融诈骗的规定。

二、诈骗罪新刑法最高可以判多少年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 依照规定。

三、诈骗行为案件涉及到哪些法律部门

你好:涉及到公安(侦查或者处罚)、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审判)。另,在关押期间会关押在看守所,判刑后会在监狱服刑。

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

有两种理解:

按字面理解:不应该按犯罪论处。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没有“累加”的规定,对连续犯按照一罪处罚,而无数额累加之说。

第二种理解:犯罪嫌疑人虽然每次诈骗的数额未到诈骗罪立案标准,但是,应对其诈骗数额依法累加。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有三性,即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惩罚性,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诈骗罪的社会危害性一般体现为犯罪数额。任何行为,都有一个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单个诈骗没有达到起刑点,是违法行为,但多次诈骗,便是一个量的积累过程,达到规定的起刑点就具备了社会危害性,可以认定为犯罪。

持不能累加的观点忽视了事物量变质变的原理,机械地理解和运用连续犯的刑法理论,客观上放纵了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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