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
根据最新规定精神,在司法实践中,
所有刑事案件中的赃物均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关于被盗窃、被抢劫等赃物是否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我国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经历了一个逐渐放宽的过程
1.最早规定赃物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见于1996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但该条只是规定被诈骗之物可以适用善意取得
第11条规定,行为人将诈骗财物已用于归还个人欠款、货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一律予以追缴;如确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
2.1998年,两高一部等部门发布的《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则规定
被盗窃、抢劫、侵占、侵夺、诈骗的机动车
,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3.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重审了1996年的规定,即
被诈骗之物可以适用善意取得;
4.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则将
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赃物扩大到了所有的赃物
;何为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是我国民法上极为重要的一个概念。随着商品交易的日趋频繁,犯罪分子获得赃物后往往会及时销赃,而购买此赃物的第三人可能并不知道该商品系赃物,等待公安人员找到涉案赃物时,该赃物甚至已经经过多次流转了。
为了保障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商品交易的安全,民法特别设定了善意取得制度
。此外,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善意取得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
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
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
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综上,第三人善意取得刑事案件中的赃物,只要其支付了合理的对价,且相关的财物已经交付或者登记,就可以适用民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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