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法律文件与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区别?
规范性法律文件与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区别?
1、定义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是表现法的内容的形式或者载体,它是普遍、多次和反复适用的法律文件;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国家机关在适用法的过程中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个别文件,它是各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2、范围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法律及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司法解释等;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刑事判决书、委任状、逮捕证、营业执照、结婚证等。
3、表现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适用的对象是不特定的人,规定的内容是一般的行为模式和标准;非规范性法律文件适用的对象是特定的人,规定的内容是特定的事项。
法律规范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区别?
法律规范是指对社会关系中具体行为的规定,包括禁止、命令、许可和制约等内容,是一种具有一般适用性和强制性的正式规则。例如,刑法、民法、行政法等都是法律规范。
而规范性法律文件是指国家机关、行政部门等制定出来的规范性文件,目的是规范某项工作、行业或领域中的行为。这些文件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和指导性,但并不具有法律规范的强制力。例如,政策文件、指导性文件、规划纲要等都是规范性法律文件。
总的来说,法律规范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区别在于其强制力和适用范围的不同。法律规范具有更高的权威性和普遍适用性,而规范性法律文件则是在法律规范的基础上对某些领域和行业进行更加具体和细致的规范。
规范性法律文件与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有何区别?
范性法律文件是表现法的内容的形式或者载体,它是普遍、一时政策需要下发的通知.简单的说,就是它是成文的法律法规.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就是政府一次性的红头文件、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渊源形式,有宪法、多次和反复适用的法律文件,即通常所谓的法律、告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属于法律规范.地方性法规、规章;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地方性政府规章属于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不同,前者由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或国务院制定,后者由省、区、市人大、政府或国务院的部门制定;法律位阶不同,前者属于上位法,后者属于下位法;效力范围不同,前者效力及于全国,后者在本辖区或本部门有效.
法律规范与规范性法律文件有什么区别?
区别如下: 1、定义不同 ①规范性法律文件是表现法的内容的形式或者载体,它是普遍、多次和反复适用的法律文件;
②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国家机关在适用法的过程中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个别文件,它是各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2、范围不同 ①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法律及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司法解释等;
②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刑事判决书、委任状、逮捕证、营业执照、结婚证等。
3、表现不同 ①规范性法律文件适用的对象是不特定的人,规定的内容是一般的行为模式和标准;
②非规范性法律文件适用的对象是特定的人,规定的内容是特定的事项。
规范性法律文件与非规范法律文件的区别是什么?
1、定义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是表现法的内容的形式或者载体,它是普遍、多次和反复适用的法律文件;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国家机关在适用法的过程中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个别文件,它是各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2、范围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法律及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司法解释等;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刑事判决书、委任状、逮捕证、营业执照、结婚证等。
3、表现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适用的对象是不特定的人,规定的内容是一般的行为模式和标准;非规范性法律文件适用的对象是特定的人,规定的内容是特定的事项。
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地位?
一般规范性文件,是指规章以下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定、命令的总称。《行政诉讼法》没有对一般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效力作出规定。通常认为, 一般规范性文件本身不是法,其效力低于规章。并且,一般规范性文件无权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定权利或义务
刑法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性质?
规范性文件是各级机关、团体、组织制发的各类文件中最主要的一类,因其内容具有约束和规范人们行为的性质,故名称为规范性文件。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于规范性文件的涵义、制发主体、制发程序和权限以及审查机制等,尚无全面、统一的规定。通常对于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情况。
广义的规范性文件,一般是指属于法律范畴(即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立法性文件和除此以外的由国家机关和其他团体、组织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的总和。
狭义的规范性文件,一般是指法律范畴以外的其他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目前这类非立法性文件的制定主体非常之多,例如各级党组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法院、检察院等。国家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法律上称之为抽象行政行为。由于这类行政规范性文件数量多,涉及面广,是行政管理权和行政强制力的体现,直接关系到公共利益、社会秩序和公民的切身利益,因而日益受到公众的关注;对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监督也在逐步加强。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如果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审查该文件的申请。此外,国家法律对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权限正在逐步予以严格规范。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四条规定,除了法律规范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特点?
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种类繁多,名称各异。它们是各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件的总称。
它同规范性法律文件相比较,具有下列特点:
第一,其是针对特殊主体、特殊事件并在特定时间而制定的法律文件,就是说,它不是针对一般事物。
第二,多数没有规范性,一般不重复适用。
第三,有一部分不属于一国的法律渊源,即具有复杂性。例如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刑事判决书、委任状、逮捕证、营业执照、结婚证等。
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具有一样的法律效力。规范性法律文件具有普遍意义;非规范性法律文件针对特定的人,是适用法律的结果。规范性法律文件指对人们的行为有普遍的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如宪法、法律、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单行条例等等。
法律的规范性作用主要表现?
法律的规范作用有五个方面:
一、指引作用。这是指法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为人们提供某种行为模式,指引人们可以这样行为、必须这样行为或不得这样行为,从而对行为者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
二、评价作用。这是指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是否合法或有效的作用。
三、教育作用。这是指通过法的实施,法律规范对人们今后的行为发生直接或间接的诱导影响。
四、预测作用。这是指人们可以根据法律规范的规定,事先估计到当事人双方将如何行为及行为的法律后果,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的安排。
五、强制作用。这是指法为保障自己得以充分实现,运用国家强制力制裁、惩罚违法行为。法的强制作用是法的其他作用的保证。
部门规章与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
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情况。广义的规范性文件,一般是指属于法律范畴(即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立法性文件和除此以外的由国家机关和其他团体、组织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的总和。
狭义的规范性文件,一般是指法律范畴以外的其他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目前这类非立法性文件的制定主体非常之多,例如各级党组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法院、检察院等。
所以法律、法规、规章都是规范性文件根据《立法法》第78、79、80、82条。规范性文件的效力等级如下:
1、宪法的效力高于法律、法规和规章。
2、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3、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4、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5、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6、部门规章的效力与地方性法规的效力没有高下之分。两者发生冲突,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立法法》第86条)。
7、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没有高下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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