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施工单位进行索赔,在合同通用条款中,写到,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有发发包方承担
一、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施工单位进行索赔,在合同通用条款中,写到,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有发发包方承担
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在合同中约定是发包人承担,施工单位要求索赔的行为合理。格式合同里面一般情况下也是这样约定的。
二、如何区分合同法中的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
合同法中的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应作如下区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3、由此可以看出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不同之处主要有: (1)两者构成履行障碍的程度不同。前者已构成履行不能,而后者未达到此程度,仍可能履行,只是在这种情形下其履行极为困难并导致显失公平。 (2)前者属于法定免责事由,当事人只要举证证明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或者产生损失,即可免责,法院无裁量余地;后者不属于法定免责事由,只是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请求权,法院具有公平裁量权。 (3)前者的效力系自然发生,无需人为介入,后者的效力非自然发生,是否构成以及相应效果须取决于法院的裁量。 (4)前者从违约的角度出发,解决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后者从合同效力角度出发,解决的是合同效力是否继续的问题。
三、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解除合同后怎么补偿对方
您好,中国快律为您解答。所谓情势变更是指由于情势变更发生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主要表现为变更合同和终止合同两个方面。 1.变更合同: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经法院或仲裁机构审查认为情势变更的情形存在,但认为合同尚有履行的价值时,通过变更合同衡平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使合同在公平的基础上得以履行。其变更措施主要有:增减标的数额的给付、延期或分期履行、变更给付物、拒绝先为履行等。2.终止合同:又称解除合同,指法院或仲裁机构通过审理认为合同的履行已无意义或通过变更并不能消除不公平结果,则终止合同关系,彻底消除不公平现象。具体补偿由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本着公平的原则确定。希望能帮助到您。
四、情事变更的适用情事变更原则的法律要件
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有其内在规律,根据其定义其适用的要件归纳如下:
(一)必须有情事变更的事实。这是适用该原则的前提。“情事”即是签订合同的基础,是当事人签订合同时所立足的客观环境,亦是其预见合同发展未来之基础。“变更”即是指合同生效后至履行前前述基础发生异常变动,从而使得合同当事人依据原来成立之基础所不能预见。
(二)时间上,必须发生于合同生效以后,合同关系终止以前。如果情事变更发生了合同成立之前或之时则说明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即依据其变更的基础,则无所谓情事变更。如果情事变更发生在合同亦已履行终止以后,因为,合同关系已归于消灭,则无适用情事变更之余地。故而,只有合同赖以成立的情事于合同履行期间发生变更,才有可能适用之。
(三)情事之变更须为当事人不可预见。
当然,情事之变更需当事人双方都无过错而至,即并非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而引起,如果是由当事人双方或一方过错而引起则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因主观过错负承担由此而产生的风险责任。
五、什么是情势变更
所谓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情势变更原则的意义,在于通过司法权力的介入,强行改变合同已经确定的条款或撤销合同,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约意志之外,重新分配交易双方在交易中应当获得的利益和风险,其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公平和公正。
所谓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有效成立后,全面履行前,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使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或环境发生当事人预料不到的重大变化,若继续维持合同的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受不利影响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制度
六、求法律界能人帮我用浅显易懂的话解释下情事变更原则是什么意思? 还有最好能举几个案例,不胜感激!
就是签订合同时所依据的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按照预期的履行下去。
例如,甲乙双方签订运输合同,由乙方协助甲方将货物运过河流到对岸,甲方支付报酬。但后来气候变化,河流干涸了,甲方自己就可以运输了,不需要乙方协助了,这就是情势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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