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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对债权出资规定?

2024-02-19 07:26:00法律知识1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企业债券发行行为,防范和控制企业债务风险,根据《证券法》《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出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债券指出资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包括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及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第四条 出资企业发行债券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本办法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第五条 出资企业发行债券应遵循突出主业发展、优化负债结构、防范发行风险和公开公正诚信的原则,积极利用企业债券等多种融资工具,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优化企业负债结构,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和控制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六条 出资企业应当做好债券发行事项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宏观经济环境、债券市场环境、企业所处行业状况、同行业企业近期债券发行情况;

(二)发债主体企业产权结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发展规划和资信评级情况;

(三)企业已注册债券的发行情况及存续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和还本付息情况;

(四)本次债券筹集资金的规模、用途和效益预测,发行债券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影响,企业偿债能力分析,风险应对预案;

(五)为发行债券需提供的担保、抵(质)押情况;

(六)其他相关情况。

第七条 出资企业应在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制订债券发行方案,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债券发行方案应明确下列内容:

(一)发债主体及信用评级;

(二)发债方式、规模、品种、利率区间、期限;

(三)债券募集资金用途;

(四)发债涉及的抵押担保;

(五)发债中介服务机构的确定方式。

第八条 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及中期票据等一年期(不含)以上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依法报市国资委审批。出资企业中的国有控股或参股公司发行债券,需经市国资委出具意见。

出资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一年期(含)以下期限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及下属各级子企业的债券发行事项,授权出资企业依法决定。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还应符合《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36号)等相关规定。

第九条 出资企业发行债券应当向市国资委报送以下文件资料:

(一)债券发行请示文件;

(二)债券发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债券发行方案;

(四)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五)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六)市国资委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 市国资委根据宁波市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总体要求,从债券发行企业的财务状况、资产负债水平、债券发行的决策程序、募集资金使用、风险防范等方面进行审核,在受理发债请示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或出具意见。

第十一条 市国资委作出同意发行债券的决定、股东会(股东大会)作出同意发行债券的决议后,出资企业按规定向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报送发行债券的申请。

第十二条 出资企业应当根据市属国企服务采购相关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原则,择优选聘债券发行过程中涉及的中介服务机构。

第十三条 市国资委建立出资企业债券发行报告制度。出资企业应在每个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报送出资企业债券存续情况报告表(见附件)。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对企业债券发行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出资企业应将有关情况报告市国资委。债券存续期内,发生可能影响债券持有人实现其债权的重大事项时,出资企业应及时报告市国资委。

第十四条 出资企业发行债券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按市属国有企业违反国资监管制度责任追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出资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精神,制订本企业的债券发行操作细则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六条 市属单一资产监管企业发行债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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