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死亡标准是什么?
一、我国死亡标准是什么?
答:我国目前医学和法律上,还是以呼吸、心跳停止为判定死亡的标准。脑死亡还没有引入临床或司法实践。不过,学术界一直在建议采用脑死亡。根据有关消息,卫生部也正在进行相关标准的研讨
脑死亡的概念,是指全脑(包括小脑、脑干)功能不可逆中止所引起的死亡。通常情况下,由于心、肺、脑三个重要生命器官相互之间存在不可分离的紧密联系,任何一个器官不可复性的严重损伤和功能障碍,必然会影响其他两个以及人体所有器官组织的机能,最终导致死亡。但是,在现代医学技术条件下,已能有效地使许多原来临床上检查心跳停止,已被看做死亡了的人又得以复活;同时,随着人工呼吸机等的发展,能使不可逆性严重脑损伤的人(已经不能复活),长时间(数年、数十年)地保持心跳、血压和呼吸而不“死”。脑死亡的概念,就是针对这种情况,最早于1968年由美国哈佛医学院一个由医师、神学家和律师等组成的关于脑死亡的特别委员会提出来的
目前,脑死亡的标准已经有几十种方案,并没有一个方案得到广泛公认。下面是比较有代表性的“哈佛标准”:。
1、脑昏迷不可逆转。对刺激完全无反应,即使最疼痛(压眶)刺激也引不出反应。
2、无自主呼吸。观察1小时,撤去人工呼吸机3分钟仍无自主呼吸?
3、无反射。包括瞳孔散大、固定、对光反射消失;转动患者头部或向其耳内灌注冰水也无眼球运动反应;无眨眼运动;无姿势性活动(去大脑现象);无吞咽、咀嚼、发声;无角膜反射和咽反射;通常无腱反射。。
4、平直脑电图。即等电位脑电图,其技术要求包括5μV/min,对掐、夹或喧哗无反应,记录至少持续10分钟
上述各试验在24小时还要重复一次,而且必须排除低温(32.2℃以下)、中枢神经抑制剂如巴比妥酸盐中毒等情况后,以上结果才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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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刑法学一般认为人的死亡标准是什么?
死亡标准是脑死亡。 在我国以“呼吸、心脏、脉搏均告停止,且瞳孔放大为自然人自然死亡的标准”。
现代医学认为,代表人体生命的首要生理特征为呼吸功能,而主宰呼吸功能的中枢神经区域位于脑干。因此推荐将脑干死亡作为达到死亡临界点的标准呼吸停止了,可以靠呼吸机来维持;心脏停止了,还有起搏器。但脑死亡了不可恢复,它是大脑脑干的客观死亡。心脏可以继续跳动,呼吸可以维持,脑死亡是真正的死亡。国内外资料显示,没有一个诊断为脑死亡的患者能活过一个星期,植物人脑神经存在,可以吃东西,可以吞咽,呼吸心跳都正常,如果没有自主呼吸就是脑死亡。”
脑死亡判定: 一、先决条件: (1)昏迷原因明确; (2)排除各种原因的可逆性昏迷。 二、临床判定: (1)深昏迷; (2)脑干反射全部消失; (3)无自主呼吸(靠呼吸机维持,自主呼吸诱发试验证实无自主呼吸)。以上3项必须全部具备。 三、确认试验: (1)脑电图呈电静息; (2)经颅多普勒超声无脑血流灌注现象; (3)体感诱发电位P14以上波形消失。以上三项中至少有一项阳性。 四、脑死亡观察时间首次判定后,观察12小时复查无变化,方可最后判定为脑死亡。
三、法律上一个人的死亡是怎样界定的
关于人的死亡,学说上主要有脉搏停跳说、心脏停跳说、呼吸停止说、瞳孔放大、脉搏心脏停跳、呼吸停止的综合说、脑死说等观点的对立。在大陆法系国家,综合说仍然占据着重要的地位,但是脑死说正逐步变得有力 ;在英美法系国家,脑死说也是占据上风 。我认为,从死亡的不可逆转性以及究竟人体的什么器官死亡就会引起人不可逆转的死亡这两点出发,随着生命科学的发展和医学的进步,脉搏停跳、心脏停跳、呼吸停止等已经不具有不可逆转性,但从目前的医学水平看,一旦脑死亡,则很难恢复其功能,所以脑死说的观点有力化有科学的依据。
我国刑法学界一直把综合说作为判断死亡的标准
四、民法上,死亡的标准是什么,脑死亡说还是呼吸、心跳都停止说,请给出法律依据。
第一、在我国以“呼吸、心脏、脉搏均告停止且瞳孔放大为自然人自然死亡的标准”;
第二、如果是在医院死亡的,应当以死亡证明上记载的时间为准;
第三、如果当事人对死亡时间有争议,应当以人民法院调查后确定的死亡时间为准。
----郑州姚松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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