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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股东退股协商不成怎么办?

2024-02-17 06:25:07法律知识1

公司与股东退股协商不成怎么办?

公司与股东退股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裁决。

合伙做生意,法律规定中间可以退股吗?(官司问题)?

协商不同的,可以通过法院诉讼解决。 个人合伙的退出,依照我国相关的司法解释,合伙人退伙,书面合伙协议有约定的按照书面合伙协议处理;书面合伙协议未约定的,原则上应予准许。但因其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考虑退伙的原因、理由及当事人的过错,确定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个人合伙退股的风险?

退股则面临资金周转不过来,一人承担风险,自负盈亏

退股申请的正确写法?

  1、标题

  有两种写法,一是直接写“申请书”,另一是在“申请书”前加上内容,

  2、称谓

  顶格写明接受申请书的单位、组织或有关领导。

  3、正文

  正文部分是申请书的主体,首先提出要求,其次说明理由。理由要写得客观、充分,事项要写得清楚、简洁。

  4、结尾

  写明惯用语“特此申请”等,也可用“此致”“敬礼”礼貌用语。

  此致

  敬礼!

  5、署名、日期

  个人申请要写清申请者姓名,单位申请写明单位名称并加盖公章,注明日期。

  申请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股东退股的正确方法?

股东退股最常见的方式就是股权转让。但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将股权转让给司其他股东,另一种是将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

1.转让给公司其他股东:需要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2.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需要获得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的同意,然后再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公司退股的最佳方法?

股东退股只有五种方式,包括:

1、股权转让最快速、经济的解决方式,应为股东考虑退出公司时的优先选择。

2、依据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决议解散公司。

3、法定退股。

4、在公司拒绝收购股东符合法定退股条件的股份时,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向人民法院提起强制解散公司之诉。

退股和撤资的区别?

退股指的是抛售全部所有持有的股票的行为,退股是一种脱离金融股票市场的行为。作为公司的股东之一,抛售其持有公司的所有股票也叫退股,退股后就不再是该公司的股东。

撤资指的是撤销投资的行为,也就是说在对该公司或者项目投资以后因为各种原因需要撤回投资的行为。撤资说明该公司已经出现较大的风险或者是利空的现象。

公司退股后是否还要承担在退股以前的新债务?

股东退股后就不承担公司替他人的担保债务;现代公司制度的基础就是有限责任原则,即公司的债务由公司负担,股东只需要以其出资为限向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其实,股东的退股只能是向其他股东转让股份而不能直接向将股份退还给公司。既然股东的退股是向其他股东转让股份,那么这个股权的价格应当是根据公司的净资产或者资产评估价值来确定股份的转让价格,所以,这个股份价格应该是考虑了公司的利润或者是亏损,这个里面包括公司的负债。

  如果公司的债务太多,那么公司的股份所包含的净资产就很少,转让的价格必然就低。因此,股权转让价格应与股权价值相对应。股东退股前,股东之间应该考虑负债的问题;而股东退股后就不应再承担债务。

股东退股后还要不要承担退股前的债务?

需要承担退股前的债务。如未在退股前签订退股协议,则将承担债务责任的风险。签订了退股协议,则无需承担债务。退股协议是退股人请求公司到工商局进行变更登记的书面依据,也是公司进行变更登记的必要文件。退股协议是指在公司存续期间,股东基于特定事由退出公司,不再享有股东权益而同公司签订的协议。没有退股协议书,股东不能退出公司,或者会被视为没有退出公司,退股之后公司发生的新债务,债权人仍会向退股人主张债务。没有退股协议书,股权转让之前所产生的债务,退股人仍将会承担赔偿责任。确认股东退出公司,不再承担退股后公司所产生的债务,保障退股人的权益;股东将股权转让给他人,退股人不再承担退股前公司所负债务。因为股权转让,不减少注册资本而进行的退股,无需进行清算,股东之间进行协商,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即可;单纯因为股东申请的退股,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才可以。法定条件:

1. 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 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股东对以上任一决议投反对票的可以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退出公司。扩展资料股东的相关义务:1.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2. 按时足额缴纳出资,不得抽逃出资;3.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机构股东指享有股东权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机构股东包括各类公司、各类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各类非营利法人和基金等机构和组织。个人股东是指一般的自然人股东。股东是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有表决权,也指其他合资经营的工商企业的投资者。参考资料来源:

议政性协商和专题协商的区别?

第一,重心不同。

专题协商是以议题为重心,专题协商的主阵地在政协,协商主体分别是党委与政府相关部门,内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战略性议题,或者是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及其重大决策性议题。

议政性协商是一种机构之间的横向协商,重心是以专业与机构为导向,主要是指政协各专委会与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对口”,有时也包括政协的界别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对口”协商,通常情况前者居多。

第二,主体不同。

专题协商目标明确,主题聚焦,过程集中,通常是一事一议或一事多议。专题协商的主体和形式多元,包括:主席会议专题协商、常委会议专题协商、座谈会专题协商、专委会专题协商、界别小组专题协商等。

议政性协商主体包括两类,政协各专委会与相关政府部门之间或者界别与相关政府部门之间“对口”。

第三,频次不同。

全国政协一般每年召开2次专题协商会,地方政协可视情安排,地方运作的频次通常比中央多。在各地方政协制定的年度协商计划中,一般把专题协商纳进去,例如上海2018年政协召开的专题协商会是6次,2019年则计划召开5次专题协商,而且议题都已经明确。

议政性协商的频次各专委会因需要不同,没有固定的次数,也有地方政协将对口协商纳入政协年度协商计划,交由各专委会组织实施,主要视情况而定。

第四,重要性不同。

专题协商一般纳入政协年度协商计划,而且是经过与党委和政府事前沟通,已经进入政府规划议程中。纳入年度协商计划的专题协商一般由政协主席亲自主持,其中,主席会议专题协商与常委会专题协商层次更高。

议政性协商是政协专委会出面,对口协商活动由分管副主席牵头,专委会主任负责,专委会具体组织,一般不邀请分管领导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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