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被害人有哪些权利
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被害人有哪些权利
犯罪嫌疑人的权利:1.获得律师辩护的权利。2.辩护权利。3.申请回避的权利。4.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5.对与本案无关问题的讯问,有拒绝回答的权利。6.认为采取的强制措施不当或者不适宜继续羁押的,有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权利。7.对超过法定期限的强制措施有要求解除的权利。8.鉴定意见知悉权和申请补充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9.核对讯问笔录、对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提出补充或改正的权利,也可以自行书写供述。10.对办案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提出控告的权利。11.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因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受到侵犯的,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被害人的权利:1.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2.申请回避的权利;3.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4.对不起诉;决定申诉的权利;5.申请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的权利;6.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7.核对笔录的权利;8.亲笔书写陈述的权利;9.证件知悉权;10.侵权控告权;11.未成年人特殊保护权;12.请求抗诉权;13.充分提供证据权;14.安全保障权;15.隐私权;16.其他权利
律师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可提供哪些法律帮助
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为犯罪嫌疑提供以下法律帮助: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可以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情况、可以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权利义务、可以给犯罪嫌疑人解答相关法律规定、对侦查机关的违法行为可以代为申诉、控告,可以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可以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意见等。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五条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第九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九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第一百五十九条 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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