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法律要稳定?
法律的稳定性,就是法律保持不变,反对法律朝令夕改。法律由三个层次构成,法律的稳定性也包括三个不同层次。 第一,法律的本质是指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的意志。由此,法律的稳定性首先指法律本质的稳定性,它是法律稳定性中最根本的层次。同一历史类型的法律,反映同一阶级属性,因而具有质的稳定性。法律从一个历史类型进入另一种历史类型,法律就发生了本质的变化。 第二,法律权利义务是法律的内容,法律稳定性的第二层次是指法律内容的稳定性。在一定时空范围内,法律权利义务保持不变,法律具有内容稳定性。法律权利义务是法律的主干,是规范人们行为的规则。因而,一定意义上说,法律的本质只有靠法律权利义务来体现,没有权利义务,法律本质便成了虚无飘渺的东西。 第三,法律形式的稳定性。法律形式一般包括成文法、不成文法和法理等几种,其中成文法是主要的,它又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和国际条约等。[iii]法律形式与法律内容相对应,是法律权利义务的表现方式。它以法律内容为依托,并相对独立于法律内容。法律形式不变,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具有稳定性。从纵向上看,随着时间的推移,法律权利义务会发生变化,但是法律形式具有较强的稳定性。正因为如此,我们才可能从形式上把多种多样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分成若干类别,才可以把各国法律归为法系。 保持法律的相对稳定性是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之一,这一结论是我国现行许多法理学著作的共识。[i]尽管表述不一,但都一致强调在立法中保持法律的稳定性,认为这是保持法律权威性的要求,是历史经验的总结。 应当看到,反思“文革”中法制遭到严重破坏的惨痛经历,探索新时期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极大权威的途径,上述结论无疑具有重要的针对意义和实践价值。 法律的稳定性是法律规范性的要求。法律具有对本人行为的指导作用,对他人行为的评价作用,对一般人行为的警诫作用或教育作用,对人们相互行为的预测作用,对违法者的强制作用。上述作用并不能自然地发挥,它除了有赖于法律的强制性外,还取决于法律的稳定性。如果法律朝令夕改,那么生活其间的人们就会无所适从。法律就会丧失其规范作用,国家对人们的强制就会反复无常,变成随个人左右的暴虐。 法律的稳定性是法律权威性的要求。法律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具有国家强制性和普遍约束力,享有极大的权威。然而法律的权威,不光取决于国家的强制,还有赖于法律的稳定性。后者对法律权威有巨大的制约性。如果因人废法、徇私枉法,那么,法律就会失信于民,丧失其权威性。 法律稳定性是法律目的的要求。法律目的是维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法律保持稳定,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持社会关系的稳定,保证社会在有秩序状态中发展变化。若法律经常变化,则社会现状的合法性处于不定状态,社会发展目标也处于不定状态。因而法律维护社会现实,提供发展蓝图的目的就会成为泡影。 总之,法律的稳定性是法律的内在属性。在我国,经历了“文革”的动乱,强调法律的稳定性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性。”邓小平同志深刻指出:“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是对我国法制建设经验教训的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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