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中情势变迁原则及其适用的限制
一、国际法中情势变迁原则及其适用的限制
情势变迁是一个古老的原则,它是指缔结条约时存在一个假设,即经缔约国缔约时所能预见到的情况不变为条约有效的前提,一旦情势发生变化,缔约国便有权终止条约.
只是有条件地承认情势变迁原则,边界条约或情况的改变系由当事国违反义务所致者,均不得以情势变迁为由终止条约.
二、《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对情势变更怎么规定?
1986年3月通过的《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第62条有如下规定
第一、条文以否定式、消极性措辞规定了适用情势变迁原则的狭小范围,即在一般情况下“不得”援引它作为理由要求废约或退约。“除非”特殊情况下才可援引这个理由。显然,是把情势变迁原则视为“有约必守”原则的例外。
第二,实现这种例外,需同时具备的要件是:
1.发生情势变迁的时间必须是在缔约之后;
2.情势变迁的程度必须是根本性的;
3.情势变迁的情况必须是当事国所未预见的;
4.情势变迁的结果必须是丧失了当事国当初同意接受该条约拘束的必要基础或基本前提;
5.情势变迁的影响必须是势将根本改变依据该条约尚待履行的义务的范围或程度;
6.情势变迁的原因必须不是出于该当事国本身的违约行为;
7.情势变迁适用的对象必须不是边界条约或边界条款。
三、我国目前民法中有情事变更原则的立法么?
99年的合同法取消了情势变更原则
现存法律没有规定
可以套用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四、合同内容的变更包括哪几个方面
合同变更指的是合同当事人经过协商,一致对合同进行变更,合同变更必须经过必要的批准、登记的手续,手续齐备方可变更。另外对合同变更内容不明确的内容,应当推为未变更内容。
根据法律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要遵守以下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77条和第78条的规定,1、当事人对合同变更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换言之,如果就变更合同的意思表示没有达成一致,则原合同继续有效,当事人仍应按原协议执行。2、当事人就变更合同内容协商一致后,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必须依照规定**相关手续才能发生变更的效力。
根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对于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损害另一方利益的合同,当事人一方可向法院或仲裁机关提出变更的请求,由法院或仲裁机关依法作出变更的裁决。该条变更要当事人向法院或仲裁机关提出变更请求。
关于“情势变更”的法律规定:
什么是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如果出现某种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原因的客观变化,若仍然履行合同会给一方当事人造成显失公平的结果,法律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而免除违约责任的承担。
情势变更原则有以下适用条件:
1、有客观情势发生异常变化的事实;
2、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
3、其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由不可抗力、意外事故等引起);
4、当事人不可预见、不能克服;
5、其发生使合同的履行失去意义。
情势变更适用时要注意的法律问题:
因情势变更的出现,当事人一方可提出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的变更要求,但他并不享有单方变更合同的权利。因为情势变更的情况比较复杂,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可能是全部的或永久的,也可能是局部的或暂时的,为避免出现债务人以此为借口逃避合同拘束的情况,应由法院或仲裁机关从维护双方当事人利益的角度出发,根据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并结合情势变更对合同履行影响的程度,作出相应的变更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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