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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要素的目的意思,效果意思?

2024-02-13 11:42:38法律法规1

法律要素的目的意思,效果意思?

1、表示行为,是指行为人将内心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并足以为外界客观理解的行为要素。例如:比如你欠我500万,然后我说不用还了!就是基于我表示了我的意思,然后就就引起你要还我钱的这一项法律事实的消灭。

2、非表示行为:指非经行为者意思表示而是基于某种事实状态即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例如: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等,也就是事实行为。如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等是非表示行为。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包括效果意思、表示意识和表示行为。1、效果意思是指当事人欲使其目的意思(动机)发生法律上效力的意思要素。因为当事人有效果意思,因此区别于情谊行为,在纯粹的情谊行为中,当事人之间也有约定,但是当事人并无打算在法律上受该约定的约束。2、而表示意识是指行为人将其内在的效果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的意识,而将效果意思使外部认识的行为则为表示行为。

3、表示行为是使相对人了解其意思的行为要素。表示行为可以采取明示或默示两种方式。

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出处?

出处是《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首先,这是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三个至上相适应的。

政治效果就是党的事业至上,对应的是党的领导、顾全大局

社会效果就是人民利益至上,对应的是执法为民、公平正义

法律效果就是宪法法律之上,对应的是依法治国

什么是法律效果?

答:法律效果是指法院通过审判活动,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处理具体案件所产生的客观影响和效应。

法律效果强调在审判过程中法律被遵守执行,实现裁判的合法性,追求的是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作为司法公正的评判标准,体现为司法在法律层面上的正确性。

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合法的行为和事实的效力是规范性法律文件所赋予的。只要国家机关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就当然地具有一定的效力。

所谓法律效果,是指通过法律适用作出裁判,体现法制的原则与内涵,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既要遵守法定程序,又要维护司法公正,体现法自身的价值。通俗的说,就是让法官像工匠一样,依据死法条去解决活生生的案件,它对正义价值的追求体现为形式意义

所谓社会效果是指具体案件通过法官的审理和裁判,所获得的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评价和认可程度。它的实质在于司法的结果要满足实质正义,满足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和长远发展利益,获得公众的情感认同和尊重。

民事法律效果?

民事法律行为共有四种:有效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三个统一的司法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是什么?

是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中国的司法实践向来注重政治、社会、法律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综合最优。“三个效果”有机统一既深植于中国土壤的传统底色、法治亮色、独有特色,更凝结着马克思主义理论光辉的经验总结、精准提炼、现实要求。基于马克思主义哲学,阐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的科学性,对于进一步深刻认识和推动司法审判实践中“三个效果”有机统一具有积极意义。

法律效果与法律效力的区别?

法律效力是说某个行为或事物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而法律效果是一行为或事物能够引起的与法律有关的结果。

举个例子,假如法律规定“每个人必须自扫门前雪,否则罚款”结果虽然大部分人都扫了,但是很多人都对此气愤不满,要求废除这项规定,这是法律效果,虽然它有正面也有负面。假如法律规定“每个人必须自扫门前雪,否则罚款”不扫雪,要罚款,这是强制性的,具有拘束力,这个是它的法律效力。

两个法律文件,我猜测你的意思应该是说法律效力。

合意是什么法律意思?

合意名词解释:又称“协议”。当事人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合同有效成立的必要条件之一。大陆法民法理论与实践中对合意的法律要求有不同认识。

有的认为名词解释:合意须具备当事人内心意思与外在表示完全一致的双重要件;也有的认为名词解释:合意的本质仅在于当事人内心意思达成一致;还有的认为名词解释:法律上的合意仅限于当事人外在表示的一致,未经表示的内心意思不发生效果。

目前许多国家的法律采取第一种认识;在当事人的内心意思与合意表示不一致时,通常须依诚信原则或有利于债务人原则解释合意。我国民法对此尚未作明确规定。

预谋是什么法律意思?

预谋就是指的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前针对犯罪行为的整个犯罪过程进行一个深思熟虑的行为策划和安排,并对犯罪的时间,地点还有对象都比较了解和熟悉,经过这样有计划的犯罪预谋后犯罪行为就比较容易得逞,因此有预谋的犯罪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

简述自认的法律效果?

  自认是指当事人一方承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为真实明确表明其真实性的陈述,  所谓自认的法律效力,是指一旦诉讼当事人对有关事实或诉讼请求作了承认,对有关当事人和法院所产生约束力。即一方当事人对于他方当事人所主张不利己的事实,在诉讼中自认为真实的一种陈述。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一旦被对方当事人自认,就无须对事实进行举证,即免除其举证责任。法官也受该自认事实的约束,必须以该自认事实为基础作出裁判,不能作出与自认事实相反的事实认定。  一般说,诉讼中的自认将产生以下几个方面的效力:  

1、直接拘束自认者效力,免除事实主张的一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2、对自认的一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即除有法律的特别规定外,作出自认的一方当事人不得任意撤销自认。  

3、对法院具有拘束力。即对当事人自认的事实,法院应予确认并将其作为裁判的基础,而无需再另行调查证据。  

坦白的法律效果有?

坦白原为酌定量刑情节,《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第67条第3款,使坦白成为法定量刑情节。 根据本款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例如,归案后的绑架犯如实供述人质的所在地点,使人质获救的,归案后的爆炸犯如实供述爆炸物的安放地,避免了爆炸事故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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