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违法由总公司承担法律责任”在哪条法律条款之中?
“分公司违法由总公司承担法律责任”在哪条法律条款之中?
分公司不是个独立法人。
公司法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 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总公司如何对分公司进行管理?
当企业发展到集团规模的时候,需要集团总部对下属子公司实施有效的管控。
集团管控类型划分流传最为广泛的是“集团管控三分法”理论:即财务型,战略型,运营控制型(操作型)
这三种模式各具特点:
财务管控型:
集团总部只负责集团的财务和资产运营、集团的财务规划、投资决策和实施监控,以及对外部企业的收购、兼并工作。下属企业每年会给定有各自的财务目标,它们只要达成财务目标就可以。
2.战略管控型
集团总部负责集团的财务、资产运营和集团整体的战略规划,各下属企业(或事业部)同时也要制定自己的业务战略规划,并提出达成规划目标所需投入的资源预算。
公司秘书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新加坡的公司法规定,所有在新加坡的注册公司,在注册时,均需有至少一位常住新加坡的居民作为该公司的法定秘书,公司董事会有责任指定一位公司的秘书并决定这位秘书的薪金配套。公司董事需要确保有资质的人被选中做为公司的法定秘书。
虽然公司董事承担遵守法律法规的最终责任,但同时公司的法定秘书在特定的一些情况下也对公司触犯法律承担责任。这是因为新加坡公司法认可董事根据秘书提供的合规性建议指导而做出的决定。秘书被定义为公司的“officer”公务人员,意味着秘书被相关的义务和职责做约束。因此,新加坡的公司法定秘书必须将公司行政事宜及时的报告给董事。
公司圈钱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圈钱是指将不属于自己的钱,通过某些好像合法的手段掏进自己的口袋里的意思。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有出资不实的就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总公司对分公司投资会计处理是怎样的?
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没有法人资格。也不需要注册资本。总公司为分公司拨付的资金,只能做往来处理,总公司计入其他应收款,分公司计入其他应付款。
一、总公司和分公司是独立核算的,双方挂个往来账核算就可以。注:独立核算单位的特点是:在管理上有独立的组织形式,具有一定数量的资金,在当地银行开户;独立进行经营活动,能同其他单位订立经济合同;独立计算盈亏,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并配备会计人员,并有完整的会计工作组织体系。
二、若不是独立核算,则需要设置企业所得税税种,按照法人企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注:非独立核算又称报帐制,是把本单位的业务经营活动有关的日常业务资料,逐日或定期报送上级单位,由上级单位进行核算。非独立核算单位的特点是:一般由上级拔给一定数额的周转金,从事业务活动,一切收入全面上缴,所有支出向上级报销,本身不单独计算盈亏,只记录和计算几个主要指标,进行简易核算 。
总公司对分公司成立周年的贺信怎么写?
分公司成立周年的时候,我们向我们总公司向分公司成立周年,送上美好的祝福,祝贺分公司再成立一年来,能够取得这么好的成绩,大家在这一年来的工作都是非常出色的,我们分总公司对分公司对分公司取得的成绩是非常满意的,福大家今后的世界上能够越来越好
全资子公司的债务总公司要承担吗?
1、子公司的债务在通常情况下是不会由总公司承担的。但如果子公司资不抵债的,母公司应当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有限责任公司),或认购的股份(股份有限公司)为限承担相应的责任。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总公司股东对分公司有什么权利?
总公司的股东对分公司具有:
1、查询子公司的财务状况;
2、提出并实施对子公司的财务审计;
3、如何防止实体子公司被大股东贱卖等。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总公司的股东因为拥有分公司的股份,所以就应该享受作为股东的所以权益的,因为总公司的股东是出资方,是要对自己的出资经营情况具有知情权和拥有权的。
总公司对分公司5周年祝福?
值此分公司5周年喜庆之际,我谨代表总公司的名义向分公司表示热烈的祝贺。祝x公司在未来的日子蒸蒸日上,事业更辉煌!愿广大的xx人在xxx的带领下,紧密团结在一起,同心同力,发挥xx吃苦耐劳的精神,精益求精,永不满足。
进一步体现联创“xx”的信念,让xx产品(或服务)遍布五湖四海,使“xx”品牌享誉天地之间。衷心地祝贺xx的明天更加辉煌!
总公司授权分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既然总公司出具了授权委托书,担保合同当然应该盖分公司的章,只是在承担责任时,如果分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由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诉讼时,可以将分公司和总公司作为共同被告。 法律依据:《担保法》: 第十条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第二十九条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入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如果法人的书面授权范围不明,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当对保证合同约定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提供的保证无效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企业法人有过错的,按照担保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一百二十四条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为他人提供保证的,人民法院在审理保证纠纷案件中可以将该企业法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提供保证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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