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出处?
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出处?
出处是《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首先,这是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三个至上相适应的。
政治效果就是党的事业至上,对应的是党的领导、顾全大局
社会效果就是人民利益至上,对应的是执法为民、公平正义
法律效果就是宪法法律之上,对应的是依法治国
婚姻社会属性和法律效果?
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自然因素。如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人类固有的性的本能以及通过自身蕃衍而形成的血缘联系等。
这种自然属性是婚姻家庭关系区别于其他社会关系的重要特征。如果没有上述种种自然因素,人类社会根本不可能出现婚姻家庭。因此,对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应给予足够的重视。
某些自然规律对婚姻家庭所起的作用,正是以这种自然属性为根据的。
在执法活动中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之间的关系?
执法活动的基本要求是注重法律效果,所谓法律效果是指法律规范被客观公正准确的运用于具体案件,使人民的意志在各案中得到实现。注重法律效果是执法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在执法实践中,我们首先要注重法律效果,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公正执法,以良好法律效果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统一。
执法工作的重要目的是注重社会效果。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源于社会也必须回归社会,严肃执法是手段,其目的在于对社会关系实施有效的调整,从而服务于社会、政治、经济和国家整个大局。在执法工作中,如果不注重追求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结合,单纯追求法律效果,不顾社会效果,不仅不能运用法律调整好社会关系和社会矛盾,甚至会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所以我必须恰当地处理好这些关系和矛盾,才能使执法活动充分发挥为社会稳定和政治发展的作用。法律和社会效果是辩证统一的整体。从三个效果自身的属性看属于三个范畴的问题,但共同目的都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安居乐业和社会发展。在执法工作中,法律效果是社会、政治效果的前提,通过法律手段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是执法工作的重要目的。所以,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三者之间具有紧密的一致性。
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如何统一表述?
法律效力是维护国家的权威象征,同时也是维护社会一切治安顺序
三个统一的司法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是什么?
是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中国的司法实践向来注重政治、社会、法律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综合最优。“三个效果”有机统一既深植于中国土壤的传统底色、法治亮色、独有特色,更凝结着马克思主义理论光辉的经验总结、精准提炼、现实要求。基于马克思主义哲学,阐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的科学性,对于进一步深刻认识和推动司法审判实践中“三个效果”有机统一具有积极意义。
什么是法律效果?
答:法律效果是指法院通过审判活动,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处理具体案件所产生的客观影响和效应。
法律效果强调在审判过程中法律被遵守执行,实现裁判的合法性,追求的是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作为司法公正的评判标准,体现为司法在法律层面上的正确性。
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合法的行为和事实的效力是规范性法律文件所赋予的。只要国家机关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就当然地具有一定的效力。
所谓法律效果,是指通过法律适用作出裁判,体现法制的原则与内涵,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既要遵守法定程序,又要维护司法公正,体现法自身的价值。通俗的说,就是让法官像工匠一样,依据死法条去解决活生生的案件,它对正义价值的追求体现为形式意义
所谓社会效果是指具体案件通过法官的审理和裁判,所获得的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评价和认可程度。它的实质在于司法的结果要满足实质正义,满足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和长远发展利益,获得公众的情感认同和尊重。
民事法律效果?
民事法律行为共有四种:有效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效果和法律后果有什么区别?
民事责任是违反约定或者法定义务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狭义的民事责任,即是民事义务,广义的民事责任还包括使用强制执行的公力救济。 与其他法律责任相比较,民事责任有如下特征:
1.民事责任是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在行为规范中,应当实施的行为,属于义务而非责任,只有当事人不法地不履行义务时,方发生责任。因此,责任存在于裁判规范中,司法机关是依裁判规范而非行为规范课以当事人责任。
2.民事责任属于公力救济。责任对应的是公法上的制裁,义务对应的是私权,民事责任的判处和执行依赖于公权力。
3.民事责任的效果,是救济权人得以公力救济方式诉请执行机关予以强制执行。凡权利人以自己力量实施的救济,属自力救济,公力救济所实施的强制执行,即民事责任。
简述自认的法律效果?
自认是指当事人一方承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为真实明确表明其真实性的陈述, 所谓自认的法律效力,是指一旦诉讼当事人对有关事实或诉讼请求作了承认,对有关当事人和法院所产生约束力。即一方当事人对于他方当事人所主张不利己的事实,在诉讼中自认为真实的一种陈述。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一旦被对方当事人自认,就无须对事实进行举证,即免除其举证责任。法官也受该自认事实的约束,必须以该自认事实为基础作出裁判,不能作出与自认事实相反的事实认定。 一般说,诉讼中的自认将产生以下几个方面的效力:
1、直接拘束自认者效力,免除事实主张的一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2、对自认的一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即除有法律的特别规定外,作出自认的一方当事人不得任意撤销自认。
3、对法院具有拘束力。即对当事人自认的事实,法院应予确认并将其作为裁判的基础,而无需再另行调查证据。
坦白的法律效果有?
坦白原为酌定量刑情节,《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第67条第3款,使坦白成为法定量刑情节。 根据本款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例如,归案后的绑架犯如实供述人质的所在地点,使人质获救的,归案后的爆炸犯如实供述爆炸物的安放地,避免了爆炸事故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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