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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济相对于其他的权利救济方式而言具有哪?

2024-02-12 19:44:12律师案例1

一、司法救济相对于其他的权利救济方式而言具有哪?

司法救济相对于其他的权利救济方式而言,主要是以律师法律援助为主,因为这种援助是不收费的,救助那些贫困无钱打不起官司的当事人。

二、权利救济的方式有那些?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还有什么?

狭义的抗辩就是拒绝履行,但对不安抗辩的权利方来说,仅仅拒绝履行是不足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还应当有明确具体的救济方式。正是基于这种认识,我国合同法在吸收预期违约制度和传统不安抗辩权制度合理内容的基础上(大陆法传统不安抗辩权制度只规定了中止履行一种),规定了中止履行、在合同履行期届满前解除合同、在合同履行期届满前请求损害赔偿等救济方式。

一、中止履行

中止履行权是大陆法不安抗辩权制度和英美法预期违约制度都有的权利救济方式。在双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不安抗辩权中仅指后履行方)有预期违反合同的明显迹象时,他方当事人(先履行方)在对方提供履约担保之前,可以暂时中止履行自己的履行义务,这就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先履行方)享有的中止履行权。

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609条第1款规定:“买卖合同双方均负有义务,不得损害对方抱有的获得己方正常履行的期望,任何一方具有合理依据认为对方不能正常履行时,有权通过书面形式要求对方提供正常履约的适当保证。在获得这种保证之前,可以中止己方履行可能无法获得的与其相对的那一部分合同义务,只要这种中止在商业上是合理的。”《德国民法典》第321条规定:“当事人之一方应向他方先为给付者,如他方的财产于订约后明显减少,有难为对待给付之虑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可以看出,美国法的规定仅适用于买卖合同双方,而德国法的规定扩展适用于一切双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但要求是一方先为给付的情形。我国法规定与德国法类似,不过规定了更为详细的发生原因。

除美国《统一商法典》明确规定一方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要求提供正常履约的适当保证”外,其他国家没有规定中止履行方享有要求提供履约担保权。从法理上分析,大陆法国家一般认为中止履行方无权要求对方提供担保,只能是中止自己义务的履行。不管中止履行方是否享有要求提供履约担保权,对方均可通过提供充分履约担保使中止履行归于消灭,这就是提供履约担保的法律后果。如果对方不提供履约担保,会产生什么法律后果呢?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在最长不超过30天内未提供担保,中止履行方即可采取其他的救济方法,如解除合同和请求损害赔偿。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二、在合同履行期届满前解除合同企法网www.enterlaw.net

三、当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能采取的办法有哪一些

第一种办法:忍气吞声、息事宁人。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能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也纵容了 违法犯罪。

第二种办法:采用非法手段报复。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将会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甚 至构成违法犯罪.要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种办法:运用法律武器,寻求法律的保护。法律保护公民的合 法权益。运用法律武器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四、弱者获得救济的权利宪法是怎样规定的

法定化的权利分为宪法权利和法律权利,相应的法律上的救济分为宪法救济和法律救济。宪法救济是与法律救济相对应的概念。我国已建立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等普通法律诉讼制度,以在公民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救济公民的法律权利...

五、民事权利的救济制度?

您好!

权利是由法律赋予的,也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这样才能充分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因此其意义重大。民事权利的救济也即民事权利的保护,其保护措施按照性质可以分为自我保护和国家保护两种。其中自我救济手段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和自助行为;国家保护又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形成之诉。相关内容您可以阅读民法教材详细了解。希望我的回答您能满意并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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