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一)公司的概念
公司是一种企业组织形态,是依照法定的条件与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事组织。我国《公司法》所称的“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股份公司”)两种类型(一人公司与国有独资公司属于特别规定)。
【关联法条】《公司法》第3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公司的特征
公司具有下述三个基本法律特征:
1.法人性
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律拟制人,简称法人,既然是以自然人为蓝本进行拟制,那么自然人遵循“自己责任”原则,法人也应遵循此原则,做到依法设立、意志自由、财产独立、责任自担,这种特质被称为法人性。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人资格的取得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须依法设立
凡在我国境内设立公司必须依《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例如《商业银行法》)、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领取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有的公司例如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的设立还须经审批程序。
(2)须具备必要的独立财产
公司的原始财产由股东的出资构成,股东一旦履行了出资义务,其出资的财产权即转移至公司,构成公司的财产,公司的财产要与股东的个人财产相分离。公司财产的独立性,是公司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进而取得法人资格的基础,也是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以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的依据。
【注意】《公司法》将普通公司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只有部分特殊公司仍为实缴制。
(3)须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公司具有名称权,任何公司必须要有自己的名称,如同每一个自然人拥有自己的姓名,公司的名称是公司注册成立时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有限责任公司要在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股份有限公司须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例如“北京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的组织机构即指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执行机构(董事会)和监督机构(监事会)。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大体相同而略有差异,主要表现为前者有更强的规范性,而后者则有较多的灵活性。
公司的场所是公司实现其设立目的实施经营的地方,公司还必须有自己的住所,其住所可以与经营场所一致,也可以不一致。
(4)公司必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商事活动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独立的责任是指公司必须在自主经营的基础上自负盈亏,用其全部法人财产对公司债务独立承担责任。因此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中的“有限”二字并非指公司的责任是有限的,而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或认购股份为限对外承担有限责任而已,公司对外承担的是无限责任。
【注意】公司违反法律规定需要承担刑事、民事与行政责任时,若其财产不足以支付全部法律责任,则应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社团性
体现为公司通常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股东出资组成。一人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是公司社团性的例外情形,这两种公司都只有一个股东。但公司的社团性除了含有社员因素外,还有团体组织性的含义,公司与单个人的个人特性不同,它是一个组织体,就这个特性而言,一人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一样体现了公司的社团性特征。
3.营利性
公司的设立和运作均以营利为目的,它可以从事各种营利活动并将其营利所获得的利润分配给成员(股东)。这点区别于非营利性法人组织,非营利性法人组织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其宗旨是开展社会公益、慈善事业、宗教活动、学术活动等,它们可以从事商业活动获取利润,但盈利是其手段而非目的,其营利所得也不能直接分配给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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