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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连带责任的理解

2024-02-11 19:27:26法律论文1

关于连带责任的理解

连带责任是指多数责任主体中的任何一人都必须对该责任主体违反法律义务的后果承担全部强制性法律责任。具体地说:

(1)连带责任是一种多数主体责任,即与债权人相对应的债务人在数量上为两个以上;

(2)连带责任是违反法律义务所承担的民事责任;

(3)连带责任人中任何一人对违反法律义务的后果都必须负全部责任。

例如:某合伙人退伙前合伙企业债务为10万元,该合伙人退伙后,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偿还,也可以要求该退伙人偿还,退伙人由于对退伙前的债务负连带责任,所以退伙人不能拒绝偿还。如果退伙人偿还了10万元,则就成为新的债权人,退伙人可以再要求其他合伙人偿还10万元。如果债权人向新入伙的合伙人要求偿还10万元,则新入伙的合伙人偿还以后,可以就偿还的超出合伙协议应该承担范围的部分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例1】甲、乙、丙共同设立一合伙企业。甲出资5万元,乙出资8万元,丙出资4万元;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合伙企业成立后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后甲提出退伙,并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甲退伙后银行贷款到期,银行向甲要求偿还全部货款,甲称自己早已退伙,不负责清偿债务。请问甲的观点是否正确?

【答案】甲的观点不正确。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甲应当先偿还银行5万元,然后再向乙、丙追偿。

【例2】甲、乙、丙共同设立一合伙企业。甲出资5万元,乙出资8万元,丙出资4万元;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合伙企业成立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后丁入伙,丁入伙后银行贷款到期,遂向丁要求偿还全部货款,丁称该笔贷款是在自己入伙前发生的,不负责清偿。丁的观点是否正确?

【答案】丁的观点不正确。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丁应当先偿还银行5万元,然后再向甲、乙、丙追偿应由他们负担的份额。

法律中什么是连带关系和责任?

连带责任是指因违反连带债务或共同实施侵害行为而产生的责任,各个责任人之间具有连带关系。所谓连带关系是指各个责任人之间对外不分份额、不分先后次序地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承担责任。在《公司法》中,一旦股东与股东之间或股东与公司之间产生连带责任,受损害人可以找任何一个主体主张赔偿全部或者部分损害,任何股东或者公司都有责任履行赔偿义务,连带责任在《公司法》中只在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下才适用。

在《公司法》中,并不是特别强调按份责任,强调的比较多的是股东的有限责任。当然,在一般情况下,没有规定连带责任的话都按按份责任处理,即按各自造成的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中的七种连带责任

一、转投资如果法律另有规定,公司可以对所投资的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五条【公司对外投资】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二、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即“揭开公司法人面纱”: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条 【股东权利限制】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出资不足时,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一条【出资不足法律责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四、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债务承担: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四条 【个人财产连带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发起人出资不实的责任:发起人应当补交,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十四条 【足额出资】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六、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的法律责任: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第九十五条 【发起人法律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七、分立前的债务承担: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七十七条 【分立前的债务承担】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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