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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创制法的两种方法是

2024-02-11 11:27:51律师案例1

一、国家创制法的两种方法是

国家创制法的两种方法如下:

1、创制法律的方法

通常称为制定法或成文法。制定法是国家的立法机关通过一定的程序制定和颁布的法律。制定法是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它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对所有法律机关和公民都具有法律效力。

2、创制法律的其他方法

如习惯法、判例法等。习惯法是指由社会习惯形成的法律,它通常具有地方性谨神,只适用于特定地区和特定人。

判例法是指由法院判决而形成的法律,它通常只适用于特定的案件,具有补充性。需要注意的是,国家创制法的方法并不是唯昌晌雀一的,不同的国家可能采取不同的方法来创制法律。

法律的重要性

1、法律是社会秩序的基石

法律规定了社会行为的基本规范和准则,保障了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人们在社会中行动的依据和边界,是由法律来定义的。法律维护了社会秩序。它划定了合法与非法的界限,使得社会成员能够明确知道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哪些行为是非法的。

2、法律是经济运行的保障

法律为市场经济提供了必要的框架和规则。它通过保护财产权、规定合同义务、解决纠纷等方式,为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提供了保障。法律也促进了公平竞争,防止了经济资源的浪费和滥用,提高了耐早经济运行的效率。

3、法律是民主政治的基石

法律保障了民主政治的实现。法律明确规定了公民的政治权利和义务,保障了公民参与政治过程的公平性和公正性。法律也制约了政治权力,防止了权力的滥用和对公民权利的侵犯。

民主政治的运行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和制约。总的来说,法律在社会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它保障了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维护了社会秩序,促进了经济运行,并且是民主政治实现的基石。

二、国家创制法的方式包括( )和( )

国家创制法的方式包括(国家制定 )和(国家认可 )。

国家创制法律的两种形式是制定或认可。法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也就是使法具有国家意志的形式。制定或者认可是国家创制法的两种基本形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三条 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

第四条 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根据法的创制形式和发布形式的不同,可以将法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1、成文法又称制定法,是指有立法权或立法性职权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以规范化的成文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2、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有权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虽有文字形式但却不具有规范化成文形式的法,一般指习惯法。

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的不同,法可以分为:

1、凡规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本体的法律为实体法,如行政卖手亮法、民法、刑法、婚姻法等。其中专门规定某类国家机关职权范围、组织和活动原则的法律又称组织法,如《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

2、凡规定实现实体法有关诉讼手续的法律为程序法,又称诉讼法,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中宽讼法等。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前者居于主导地位,又称主法;后者是为了保证实现实体法的。又称助法。在审薯毕判实践中,既适用实体法,又适用程序法,审判实践就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综合运用。

三、法律的四个基本特征是什么

法律的四个基本显著特掘仔搏征:法律是调整人行为的社会规范。法律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法律是规定人们权利义务的社会规范。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法律产生有两种途径的分别是国家制定与国家认可这两种方式。由国家制定形成的是成文法,国家认可形成的通常是习惯法。与其他社会规范中的权利义务不同,法律所规定的权利义务是国家对这种关系的确认或确认和保障,这是法律的重要特征。我国目前存在的法律滞后现象与立法程序有关。法律是一种概括、普遍、严谨的行为规范,根据人大常委会的立法程序,最快也需要三次上会审议,现行立法周期最快为2年,一般需要3-5年才能判祥通过。

一、法律的本质

法律是奠基于一定社会的上层建筑,有什么样性质的社会,就有什么样性质的法律。我国初级阶段法律的性质、特点和发展规律,归根结底都是由我国的社会性质及其发展程度所决定的。

现阶段我国法律的性质所以是的,并同资本主义法律在性质上根本不同,首先在于初级阶段的法律是建立在以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之上,它的内容和发展方向主要是由公有制所决定的。

(一)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二)法律是一定经济基础上的上层建筑。

(三)法律是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

“阶级性”是法律的本质属性,法学带有阶级性,法学政治化,给中国法学带来了深刻的影响,这种影响从积极方面看:

1、有利于提高人民群众的觉悟,认清剥削阶级法的本质,推动人们反抗旧的制度,摧毁旧的法学体系,建立全新的法学体系。

2、法学具有阶级性,在一定时期内,有利于镇压反革命,巩固制度,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权益,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广大人民的积极性, 增强了人民的法制意识、法律意识。

二、法律的特征

我们把法律的一般特征归纳为四个基本方面,即: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1、行为关系是法律的调控对象

法律不是通过对人们思想的调整来调整社会关系的。在法律上,行为是极为重要的。对于法律来说,不通过行为控制就无法调整和控制社会关系。这是法律区别于其它社会规范的重要特征之一。

2、法律的规范性

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之所以说它具有规范性,是因为:

(1)法律具有概括性;它是一般的、概括的规范,不针对具体的人和事,可以反复被适用。进一点又使法律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如判决书)区别开来。

(2)法律的构成要素中以法律规则为主;这不仅表现在法律规则在量方面占主导地位,而且法律的其它要素或者是为法律规则服务的,或者需要转化为规则而发挥作用。

(3)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中包括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这是法律的规范性最明显的标志。这同其它社会规范有着显著的区别,一般的规范都不具有这种严密的逻辑结构。法律的规范性决定了它的效率性。

3、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

(1)制定、认可、解释是法律创制的三种主要方式

制定是指国家机关通过立法活动产生新规范;认可是国家对既存的行为规范予以承认,赋予法律效力。”认可”通常有三种情况:赋予社会上早已存在的某些一般社会规范,如习惯、经验、道德、宗教、;通过加入国际组织,承认或签订国际条约等方式,认可戚拦国际法规范;特定国家机关对具体案件的裁决作出概括,产生规则或原则,并给予这种规则或原则以法律效力。

(2)法律的国家性

法律出自国家,具有国家性,因为:它是以国家的名义刨制的。尽管它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但它不能只是以统治阶级的名义。法律代表的是”一种表面上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法律需要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就要求以国家名义来制定和颁布。法律的适用范围是以国家主权为界域的,这是法律区别于以血缘关系为范围的原始习惯的重要特征。法律的实施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证的。

(3)法律的普遍性

由于法律是国家指定或认可的,所以它派生出”普遍性”的特征。一般来说,法律在一国全部地域范围内对一切人和组织发生效力。但是我们应当看到法律的”普遍性”的程度是不一样的,因为不同的法律在空间、时间和对人的效力上是不一样的。法律在空间上的效力区别取决于这个规范是在全国范围内普遍生效,还是只在某一确切规定的地区内生效,或是预先规定在国外生效。

4、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

(1)法律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

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法律是规则为主,而法律规则中的行为模式是以授权、禁止和命令的形式规定了权利和义务;法律规则的法律后果则是对权利义务的再分配;法律对人们行为的调整主要是通过权利义务的设定和运行来实现的,因而法律的内容主要表现为权利和义务;权利义务是主体法律地位的体现,不管法律是怎样的法律,不管这种法律以权利为本位还是以义务为本位,权利和义务总是被立法所充分重视,也受社会各成员关注。

(2)法律的利导性

法律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分配利益,影响人们的动机和行为,进而影响社会关系,法律的利导性取决于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是双向的。”双向”表现在:权利和义务是两个不同的事物,一个表征利益,一个表征负担;一个是主动的,一个是被动的,它们是两个互相排斥的对立面;如果把权利看成正数,那么义务便是负数;义务是权利的范围和界限,权利是义务的范围和界限;法律上只要规定了权利就必须规定或意味着相应的义务。

5、法律具有国家强制力、通过一定程序予以实施

(1)法律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法律的实施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如果没有国家强制力作后盾,那么法律在许多方面就变得毫无意义,违反法律的行为得不到惩罚,法律所体现的意志也就得不到贯彻和保障。国家强制力是指国家的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有组织的国家暴力。国家强制力是法律与其它社会规范的重要区别,法律的强制力是以法定的强制措施和制裁措施为依据的;法律的强制力具有潜在性和间接性。这种强制性只在人们违反法律时才会降临行为人身上。

(2)法的程序性

法律的实施虽然是国家强制力为保证的,但它是由专门的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执行的。所谓法的程序性,即法律的强制实施都是通过法定时间与法定空间上的步骤和方式而得以进行的。纵观法律史,法律的强制实施都或多或少是通过程序进行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国家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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