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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中法与法律的名词解释和区别?

2024-02-10 07:49:37法律法规1

法的外部特征主要表现为五个方面:  (一) 法是调整人们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从其存在形态看,法首先是一种规范,但法不是一般的规范,而是一种社会规范,其特点在于它所调整的是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或交互行为,这使得法与思维、语言、技术等规范相区别。

法作为一种规范,当然具有规范性特征,它为人们的交互行为提供了可为、勿为和应为三种模式。从效力上看,法这种规范所适用的对象是不特定的,而且在生效时间上也是反复适用的。  (二)法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体现了国家对人们行为的评价,具有国家意志性一切法的产生,大体上都是通过制定和认可两种途径。所谓制定,就是国家立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创制规范性文件的活动。所谓认可,是指国家通过一定的方式承认其他社会规范具有法律效力的活动,包括明示认可和默示认可两种方式。“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还意味着:体现国家意志的法具有统一性和权威性。一个国家只能有一个总的法律体系,而且该法律体系各规范之间不能相互矛盾。法在形式上总是一元的。  (三)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具有国家强制性一切社会规范都具有强制性,但法具有国家强制性,法之所以要具有国家强制性,主要是因为:第一,法不能始终为人们自愿地遵守,需要通过国家强制力强迫遵行。第二,法不能自行实施,需要国家专门机关予以适用。当然,国家运用强制力保证法的实施,也必须依法进行,应受法律规范的约束,否则,国家强制力就成为赤裸裸的暴力。  (四)法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具有普遍性所谓法的普遍性,也称为“法的概括性”,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法的效力对象具有广泛性。第二,法的效力具有重复性,法对人们的行为具有反复适用的效力。当然,法也是有局限性的。  (五)法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具有程序性法之所以具有程序性特征,主要是因为法律在本质上要求实现程序化,而且程序的独特性质和功能也为保障法律的效率和权威提供了条件。总之,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它具有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普遍性和程序性等特征,而这些特征是通过法的内容,即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来体现和调整、维护一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转自学易网 法律,即人类在社会层次的规则,社会上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范,以正义为其存在的基础,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其实施的手段者。法治和法律要逐渐变得适当宽容以利于社会和谐。法一般限于宪法、法律。法属于上层基础范畴,决定于经济基础,并为经济基础服务。法的目的在于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实现其统治的一项重要工具。所以,法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社会现象,它随着阶级、阶级斗争的产生、发展而产生和发展,法律将随着社会阶级、阶级斗争的消灭而自行消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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