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有哪几种
一、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有哪几种
《民法通则》规定第一百三十四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赔偿损失;
(八)支付违约金;
(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赔礼道歉。
以上是承担责任的规定,希望对您有帮助。
二、民法法律部门代表性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等。
三、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哪些?
根据《民法通则》第134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十种。
一、停止侵害
这种民事责任适用于所有正在进行中的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侵犯财产权和侵犯人身权都应当承担此种责任。
二、排除妨碍
这种民事责任适用于妨碍他人行使权利的场合,不必要求权利人的权利有实际的损害。
三、消除危险
这种民事责任适用于虽然尚未造成他人的财产、人身的实际损害,但是有造成损害的急迫的危险,则权利人可以要求造成危险的人采取措施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当一方当事人占有他人的财产,但没有合法权利作为依据时,应当将对方的财产返还。此种责任方式的一个前提是,原物尚存在。如果原物已经灭失,则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损失等责任。
五、恢复原状
这种民事责任适用于财产遭到他人的损坏,但是尚有恢复原来状况的可能的情况。比如,非法占用他人有使用权的土地,并堆积杂物,则不仅应当返还土地,还应当清除杂物,恢复侵权行为发生之前的土地原状。又比如损坏他人的电视机,如果损坏不严重,则承担的责任是修理电视机,使之恢复原来的功能。
一般来说,造成他人财产损失,如果能够恢复原状,应当尽量恢复原状。只有难以恢复原状的,才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六、修理、重作、更换
这是适用于某些种类的合同的责任方式。如果一方根据合同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则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修理或者更换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标的物,在定作合同中,还可以要求定作人依合同的约定重新制作。
七、赔偿损失
这是适用范围最广的一种责任方式。在我国法律上的赔偿损失专指以金钱的方式赔偿对方的损失。侵犯财产权和侵犯人身权都可能发生这种责任。在侵犯名誉权等几种人身权造成精神损害的情况下,还要承担以金钱的方式赔偿精神损害的责任。
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除了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应当赔偿受害人的全部损失。损失除了包括财产的直接损失外,还包括间接损失,或者说可得利益的损失。赔偿可得利益损失(间接损失)应当符合严格的条件。这种利益,应当是在违法行为发生时已经具有现实的取得条件,如果没有违法行为的干扰一般就可以取得。间接损失一般有三种情况:(1)利润损失。从事合法经营的各种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在其现有的经营条件下,通常可以取得的利润,如果因为他人的违法行为而没有能够取得,可以作为间接损失。但如果受害人从事的是非法的经营,则其如果未受他人侵犯在通常情况下可能取得的非法利润,不能作为间接损失而要求赔偿。(2)劳动收入。如果受害人正在或者将要从事的工作本可以给自己带来一定的收入,而因为他人的违法行为而未能取得,可以作为间接损失要求赔偿。(3)物的孳息。物的孳息有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如果孳息的取得有现实的可能性,可以作为间接损失要求赔偿。比如一头已经怀孕的母牛被他人伤害致死,则计算损失赔偿时应将即将出生的小牛的价值考虑在内。非法使用他人的金钱,应当赔偿相当于银行利息的损失。非法占用他人房屋,应当赔偿相当于房屋出租的租金的间接损失。
八、支付违约金
这是在一个有效的合同中,双方约定了违约金,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了违反此种合同应当支付违约金,则一方违约的情况下,应当向对方支付约定或者法定的违约金。
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这种责任形式,适用于《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这几种人身权受到侵犯的情况,因为这几种侵权通常会给受害人的名誉造成损害,或造成其他不良影响。
十、赔礼道歉
这种责任形式也是适用于《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的几种人身权受侵害的情况。
四、谁知道内容?
民法的含义
(一) 形式上的民法和实质上的民法 (390)
形式上的民法,专指系统编纂的民事立法,即民法典。实质上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民法典与其他民事法律、法规。
(二) 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 (253)
在我国,广义的民法是指调整所有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和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包括民法总则、物权法、债和合同法、侵权行为法、知识产权法、婚姻法、继承法以及公司法、保险法、海商法、票据法、破产法等。狭义的民法仅指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不包括婚姻法和属于传统商法内容的法律、法规。
(三) 民法典和民法通则 (799)
民法典是按一定的体例、系统地将民法的各项制度编纂在一起的立法文件。我国自建国以来,尚未颁行一部系统完整的民法典。由于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的发展迫切需要完善民事立法,民事活动急需要规定一些基本行为准则,在这种条件下,我国于1986年制定并颁布了一部《民法通则》。从我国民法通则的内容来看,尽管其条款较之于各国民法典的条文要简略得多,但是民法通则基本上概括了商品经济活动的一般行为准则,它不仅包括了一些民法总则的规范,而且也包括了民法分则的部分内容。
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从民法的调整对象和任务的角度,给我国民法下了一个定义:即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一定义科学地揭示了我国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和任务,从而对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的界限作了明确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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