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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出资的法律规定? 出资人与发起人的区别?

2024-02-07 21:05:42法律法规1

货物出资的法律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可以得出货物出资是合法的,但是出资的实物必须通过合法的评估。

出资人与发起人的区别?

一两者的实质不同:发起人的实质:公司创办人。负责筹建公司的人员。出资人的实质就是股东,是指对股份公司债务负有限或无限责任,并凭持有股票享受股息和红利的个人或单位。

二、两者的要求不同:发起人的要求:公司发起人必须是一个与公司注册过程有关的人或与筹集资本有关的人。股份公司的建立,视规模大小,规定至少有7人,或其它奇数人数为发起人。发起人并无国籍的限制,但国外公司法一般规定,发起人中须半数以上为本国籍公民,并在国内定居。发起人的资格是受到限制的,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自然人须有行为能力,而法人为发起人者,以企业为限,其余的社团法人不得为发起人,因为此类法人均非以盈利为目的,性质上不适于担任发起人。

2、出资人的要求:出资人与公司的关系上,根据《公司法》,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股东之间关系上,股东地位一律平等,原则上同股同权、同股同利,但公司章程可做其他约定。

两班倒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不符合劳动法。 《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车险返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保险返点属于违规。

按照银保监对于保险行业的规定,这种现象属于明显的返佣现象,是严重违背行业道德和行业规则的,属于保险行业的严重违规操作行为。这种现象比较普遍,一般都是秘密进行,也不会留下。电子或者实质性的凭证,但是这种现象是违规的。

公职医生开诊所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公职医生经营个体诊所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卫健委的规定是公职医生行医满五年并且已经取得中级以上职称的可以兼职或经营诊所。医疗部门增加和合理配置能够更多地提高医疗服务,更好地方便人民群众就医,让小病不必要去大医院,减轻了公立医院的负担。

小区底楼阳台自行改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1、阳台范围属于私有财产,可以自行决定装修。

  

2、装修应符合法律规定,并应考虑到邻里关系。  

3、只要注意到以上两点,一般不会有纠纷产生,另外,要仔细阅读一下当初与物业公司签订的装修协议等相关协议,看如何约定。  

农村收取卫生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你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村收取卫生费的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这些法律规定明确规定了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村民的实际情况,制定村民自治事务的经费使用办法,并征收必要的经费。

这其中包括卫生费用,用于维护村民的卫生和健康。

因此,农村收取卫生费是合法的,但需要注意的是,卫生费用的征收应当合理、公开、透明,不能超过合理的范围。关于这个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卫生费用应当通过政府预算、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渠道解决,不得由个人或者单位以任何形式收取。因此,农村收取卫生费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二手房直接改名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如果二手房直接改名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二手房直接改名是需要到当地的房屋交易中心去更改,并且依法需要缴纳各种税费这样法律才能认可。

而如果仅仅自己随便的更名,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也得不到认可,更是无效的。因此二手房直接改名需要去当地的房屋交易中心去更名,才符合法律规定。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没有阅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根据这一规定,律师在起诉阶段只能看到搜查证、拘留证、逮捕证、起诉意见书、司法鉴定书书等少量材料,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和其他证据材料检察院有权不让律师看。

用检察官的话说:“你要拿到杀我,难道还要求我把脖子伸过去吗?”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律师稿)》提出的修改意见是:“移送审查起诉时,侦查机关应当向人民检察院移交全部案件材料。自案件移送起诉后,辩护律师可以到人民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全部案件材料,包括对嫌疑人有利和不利的证据。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三日内书面通州辩护律师阅卷。”

这一条意见,遭到公安局、检察院的强烈抵制。经过了十年的斗争,人大终于接受了律师的意见,新《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律师到检察院阅卷不再限于“诉讼文书”,而是全部“案卷材料”,当然包括控方掌握的各种证据。

已认缴出资但未实缴出资的是否具有股东身份?

根据公司法 第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所以,①是否具有股东身份,要看是否在工商局登记(只要认缴就能登记);②承担责任是按认缴额,不是按实缴额;③不按规定缴纳出资,在办理变更登记前仍然是股东,仍然要承担责任,如果给公司或者其他已缴纳出资的股东造成损失可以追究其责任;④收益分配是按实缴额所占比例而不是认缴比例,所以出资不到位不能参与分配。 如果实在不愿意出资,可以退出股东,经股东会决议,到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或者由其他股东认缴退出者的认缴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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