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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基础? 法律人性化的好处?

2024-02-07 09:21:40法律法规1

法律的基础?

答:法律基础是介绍法学基本理论、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定和实施的基础上,全面讨论了中国宪法、行政法律制度、民事法律制度、商事法律制度、经济法律制度、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刑事法律制度、诉讼法律制度、国际法律制度、国际私法制度的基本规范和知识。

法律人性化的好处?

1.法律人性化的意思主要是指:在立法、执法与司法中,尊重和保护人权,以人为出发点和归宿,本文通过对执法与司法中人性化的必要性和可能性进行分析,提出实施人性化执法的措施.

2.执法人性化,根本的出发点是对人性(人格)尊严的保护。人性尊严也即每个人都具有自己的人格、价值和尊严,而不能被作为其他人达到目的的手段和工具。在行政执法中,这就要求执法机关将行政相对人视为“成熟的公民”而尊重其主体地位,不应视之为行政的“屈从者”,贬低为执法的客体和实现行政管理目标的工具。

法律救济的基础?

一是存在法律事件,二是需要进行法律救济。

法律的建立基础?

法律体系的基础是经济基础。

法律属于上层建筑,是由经济基础所决定并为经济基础服务的。

坚持从我国国情和实际出发,是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做好立法工作的客观要求。我国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在人口多、底子薄的基础上进行的,随着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深入发展,我国经济社会呈现一系列新的阶段性特征,我们不仅要下大气力解决长期积累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还要妥善应对发展面临的新情况新课题,改革发展稳定的任务极其繁重而艰巨。

人性化设计的基础?

行为习惯、人体的生理结构、人的心理情况、人的思维方式等等,在原有设计基本功能和性能的基础上,对建筑和展品进行优化,使体验者参观、使用起来非常方便、舒适。是在设计中对人的心理生理需求和精神追求的尊重和满足,是设计中的人文关怀,是对人性的尊重。

荀子人性论的基础?

孟子和荀子是我国先秦时期的两位大儒,也是继孔子之后的著名教育家,为后人留下了丰富而宝贵的教育思想。他们的教育思想与其人性论思想有着必不可分的紧密联系,因此,本文即从两者的人性论出发,探讨了他们关于教育作用、教育目的、教育方法等教育思想。孟子提出“性善论”,认为人性本善,因此认为教育的作用在于“求放心”,即找回丢失的善本性,因而在教学方法上主张“内发”;荀子提出“性恶论”,认为人性本恶,因此认为教育的作用在于“化性起伪”,即通过后天人为的努力来转化恶的本性,因而在教学方法上,荀子主张“外向”。  

什么是法律人性解读?

法律是由人制定,因人而立,人性是法律制度构建的出发点 。依照法律治理社会就要以理为先,兼顾人情, 辅之以力 。

人都是有需求的,但在通过社会来各取所需的同时,人不可避免的要受制于社会关系和社会条件,人性实现的程度亦取决于社会发展水平 。

法律的权威来自法律适用对象的授权和同意, 它和普通契约一样,是人的自我约束 ,给人以理性的自由,大多数人在服从法律的时候,就如同在服从他自己 。

善人的意志与法律一致,作恶者的意志却与法律相抵触 。法律以强制力为后盾,作为一种具有底线性质的规范,起别 防止作恶, 制裁坏人的作用 。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法律不是一刀切的 冰冷条纹,因人而异对作恶者的恶劣程度徇情施法制裁。

法律基础包括?

法律是以经济关系、政治、政策为基础的。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法律基础定义?

法律基础是介绍法学基本理论、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定和实施的基础上,全面讨论了中国宪法、行政法律制度、民事法律制度、商事法律制度、经济法律制度、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刑事法律制度、诉讼法律制度、国际法律制度、国际私法制度的基本规范和知识。

法律从何而来?道德是法律的基础,还是法律是道德的基础?

  法律不是道德的基础,道德才是法律的基础。  法律的基础就是道德,没有道德,法律一天都不能存在,就算制定了非常完善的法律也不会起作用。  譬如民法,民法讲契约,契约的根本是诚信,而诚信是每个人心中的道德,法律上的诚信首先建立在道德的诚信上,如果一个人在道德上没有诚信可言,合同就是一纸空文,契约就没有效力。所以法国保守主义迈斯特说过,真正的法律不是用墨水写在纸上的,而是用道德写在人们心中的。就像签合同只是一个法律形式而已,生意最后做得成做不成,最根本的还是签约者心中的诚信。所以孔子说:“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大车无輗,小车无軏,其何以行之哉!”如果一个人没有信用,根本就不能在社会上立身行事,所以我们说诚信是民法的基础,而诚信不是法律,是我们心中的道德。  有了这个诚信的道德作基础,法律才有效力,契约才能履行。如果没有道德,民法制定得再多再细,也不会有作用。孙中山先生曾经说过,以前在南洋做生意的华人,从来不签合同,带过口信货就发过来了,或者款就寄过去了,非常有信用  。如果一个人要求签合同,这个人就会被生意圈内的人看作异类,因为他的这一做法就是在质疑其他人的道德,是对其他人道德人品的不尊重,最后会从生意圈子中淘汰出去。这说的是一百多年前的事,那时中国的传统文化和传统道德还存在。  综上所述,道德是法律的基础,如果我们要建立具有中国文化特色的民法制度,具有中国文化特色的民法制度的基础就是中国文化中所体现出来的传统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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