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人欲强奸,发现对方为男人,是否犯罪
一、男人欲强奸,发现对方为男人,是否犯罪
构成罪。
是未遂。
理由,客观方面上有了实施的行为,对其实施暴力,欲将其。主观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行为,只是由于其在实施过程中认识上的偏差,而未能得逞。
你可以看看各种司法解释。你就知道了。
二、法院有甚么权利限制他人的性生活自由??
这个问题没明白,不过由于性生活是两个人的,自由也要双方(都是成年人)同时享有才行,而且你们的自由不能妨碍其他人的相干权益。这才是真实的自由。不知道法院限制的自由是哪一个呢。
三、我儿子和女同学有孩孑大人也知道有法律责任吗
很高兴为你解答,具体如下:
1、有没有法律责任取决于两者是否成年
1)都成年,无法律责任;
2)一方未成年另一方犯罪;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人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并应充分考虑其实施犯罪的目的和动机,以及犯罪的年龄、是否是初犯、悔罪表现、成长经历等因素。
1) 对未成年人的案要有整体把握,即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在量刑上,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2) 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妇女的,构成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 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1) 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 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 在公共场所当众妇女的; (4) 二人以上轮奸的; (5)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4)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从重处罚。
5)、 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的适用情况
:未成年人案件应当依法考虑的法定情节有初犯、自首、立功、从犯、胁从犯、未遂、预备犯、中止犯等。应当将法定情节作为确定量刑幅度的主要依据,再考虑酌定情节。既不能将法定情节作为唯一的量刑标准,忽视酌定情节,也不能强化酌定情节而弱化法定情节,应该把二者有机结合起来,终合考虑。即1、针对的犯罪主体是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2、衡量一个人的行为是否犯罪,要同时构成三个要件,即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刑法当罚性。如双方是恋人关系或其他关系发生了性行为,没有强迫,完全是出于自愿,对于这样的越轨行为,我们只能通过道德手段加以纠正。
(1)罪的本质: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非法的性关系;
刑法保护的是妇女的性自由?还是妇女的贞操权? 我国的罪保护的是性自主权;
(2)犯罪对象,妇女,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合奸幼女必须非雏妓)。尸体不够成罪,应构成侮辱尸体罪;
(3)行为方式:“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的理解:达到致使被害妇女不能、不敢、不知反抗的状态;暴力、胁迫手段必须达到使妇女明显难以反抗的程度;其他手段:趁被害妇女熟睡、重病、晕倒;冒充被害妇女的丈夫、情人迷奸;
(4)违背妇女意志的理解:必须行为人认识到妇女不同意,且被害妇女确实不同意,两个条件缺少一个,就不成立。
四、法律怎么没有禁止婚外性生活呢?
没有。但要以谈恋爱的名义去做。但不能生孩子啊,要不就犯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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