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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合伙但没实际出资合伙成立吗?

2024-02-06 07:58:24法律法规1

个人合伙但沒实际出资这种情况不成立为合伙。合伙必须具备以下几点:

1、登记为合伙,又有明确的合伙协议,且登记、协议和实际情况完全 一致的,认定为合伙,应是毫无疑义的;

2、合伙法规定合伙要“共同投资、共同经营”这是一个总原则。实践中有的不参加经营,有的以技术投资也应允许。最高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的若干意见》第46条规定“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

3、登记的是一部分人,实际是另一部分人,或者有个别人员不一致但互相均没有争议的,应该认定的为合伙成立,并应根据无争议的意见据实认定。

4、登记为集体企业但实际是个人合伙的应该按合伙处理。最高院《贯彻意见》第49条“个人合伙或者个体工商户,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错误地登记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但实际为个人合伙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应当按个人合伙或者是个体工商户对待。

5、有两人证明的口头合伙。《贯彻意见》第50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合伙关系。

6、后加入合伙是否认定为合伙人。最高院《贯彻意见》第51条“在合伙经营过程中增加合伙人,书面协议有约定的,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应当认定入伙无效。”这就是说, 经过全体合伙人同意的认定有效。没有经过全体合伙人同意的认定无效,不能认定入伙。

7、在经营过程中退伙的人是否还认定是合伙人。《贯彻意见》第52条“合伙人退伙,书面有约定的,按书面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原则上应予准许。但因其退伙给其他事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考虑其退伙的原因,理由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等情况,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按书面协议符合退伙条件的,在退伙前是合伙人,退伙前的事务按合伙处理,退伙后不承担合伙人的责任。不符合退伙条件的自行退伙无效,其退伙前后均为合伙人,承担自始至终的责任。没有书面协议的退伙人提出退伙即可以认定退伙,但因其退伙造成的损失,要考虑退伙的原因、理由及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在退伙后不再是合伙人。但其退伙前的纠纷仍然是合伙人之间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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