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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质证权? 刑事辩护律师什么时候行使阅卷权?

2024-02-04 17:55:40律师案例1

什么质证权?

质证权是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权利,它与当事人的辩论权处于同等地位。民事诉讼质证权是民事诉讼主体的一项基本的诉讼权利,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必不可少的一道屏障。质证程序是法庭认定证据的必要前提,不仅是当事人获取正义的程序保障,也是法官选择证据的必要手段。

刑事辩护律师什么时候行使阅卷权?

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到检察院阅卷。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刑事辩护律师最早什么时候阅卷权?

刑事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才有阅卷权。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辩护律师最早什么时候行使阅卷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刑事辩护律师最早什么时候能够行使阅卷权?

刑事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才有阅卷权。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免费的辩护律师好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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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质证的规则?

举证是法律关系发生、发展、变更终止及其导致发生争议的事实在诉讼中的一种再现。所举诉讼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必须是客观的,不以当事人和审判员的意志为转移。所举诉讼证据和案件的联系是客观的。事实上,当事人最了解案情,最容易找到证据,对于证明自已的请求和主张的积极性也最高;同样,也富有对于对方的主张和证据进行反驳和提供相反的证据材料的积极性,这两种积极性,正是发挥当事人举证作用和揭露双方证据矛盾的客观条件。在庭审过程中,注重强调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并明确举证所应承担的诉讼风险。

质证是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第三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对当事人及第三人提出的证据就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的有无、大小予以说明和质辩的活动或过程。广义质证通常指在诉讼或仲裁活动中,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对另一方出示的证据的合法性、与本案争议事实的关联性、真实性,是否有证明力,是否可以作为本案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进行的说明、评价、质疑、辩驳、对质、辩论以及用其他方法表明证据效力的活动及其过程。狭义的仅指诉讼活动中,在证据交换程序中或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的法庭调查阶段,进行的前述活动。《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种类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以上就是举证和质证我个人见解和区别

法庭质证中的、不予质证是什么意思?

不予质证有很多种情况,简单说分为法庭不予质证和当事人不予质证两种。

辩护律师和诉讼律师的区别?

这是属于两个诉讼程序对律师的称呼,有如下区别:

辩护律师:主要是刑事案件中对律师的称呼,因为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的律师叫辩护人,主要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提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材料和意见。

诉讼律师:这个从狭义理解就是指民商事案件的委托诉讼代理,主要是帮助自然人、法人处理民商事纠纷的律师。

合肥的刑事辩护律师怎么找?

王非律师是安徽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律师..是专门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王非律师执业之初曾师从国家一级律师、.合肥市优秀律师、.安徽省十佳律师.、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主任王亚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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