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普查法律效力?
2010年6月1日,《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开始施行,对人口普查的目的、对象、方法、组织实施等内容做出了明确规定,对普查对象、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在人口普查活动中的权利、义务以及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作出了具有法律效力的严格界定。
根据《全国人口普查条例》人口普查的对象包括:
1.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包括大陆(内地)居民、港澳台居民、外国人;
2.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但未定居的中国公民,包括驻外使领馆人员、出国留学人员、外派劳务人员,不包括来华出差、来华旅游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短期停留的境外人员。
人口普查会泄露个人隐私吗?
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的规定,全流程加强对普查对象个人信息的保护,确保普查数据使用和管理的安全保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根据《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第三十三条
---不得对外提供、泄露;
--- 不得作为对人口普查对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不得用于人口普查以外的目的。
人口普查数据不得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进行政绩考核和责任追究的依据。不得用于人口普查以外的目的。而且,我们将全流程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向任何机构、单位、个人泄露公民信息。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信息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人口普查中哪些行为违法?
《条例》对人口普查中三类主体的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
1.对地方、部门、单位的负责人而言,自行修改人口普查资料、编造虚假人口普查数据的,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伪造、篡改人口普查资料的,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销毁人口普查资料的,违法公布人口普查资料的,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人口普查违法行为的普查人员打击报复的,以及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人口普查违法行为失察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人口普查机构而言,不执行普查方案的,伪造、篡改人口普查资料的,要求人口普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的人口普查资料的,未按照普查方案的规定报送人口普查资料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人口普查资料毁损、灭失的,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对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普查人员,责令其停止执行人口普查任务,予以通报,依法给予处分;
3.对人口普查对象而言,拒绝提供人口普查所需的资料,或者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人口普查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人口普查对象阻碍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依法开展人口普查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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