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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拍的相片可以作为法律依据吗?

2024-01-27 00:30:16法律法规1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最新司法解释,照片属于影像资料,可以作为直接采信证据。举证人只要就照片的拍摄时间、地点、所证明的指向进行说明与照片一并提交就可以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  第一百一十六条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有下列7种: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中国《民事诉讼法》把证据分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电子数据、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行政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基本相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九条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  (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原物一致的。  第六十九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第七十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二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二)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三)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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