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刑诉法解释第148条和第502条?
我自己想的,148是侦查起诉对附带民事的赔偿问题,502是审判阶段对公诉案件的和解
第一百四十八条 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提出赔偿要求,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已经达成协议并全部履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达成协议并即时履行完毕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应当制作笔录,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一百五十四条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诉讼一并判决。
第五百零一条 和解协议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真诚悔罪;
(二)被告人通过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涉及赔偿损失的,应当写明赔偿的数额、方式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三)被害人自愿和解,请求或者同意对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罚。
和解协议书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和审判人员签名,但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第五百零二条 和解协议约定的赔偿损失内容,被告人应当在协议签署后即时履行。
第五百零四条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双方愿意和解,但被告人不能即时履行全部赔偿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附带民事调解书。
附民诉讼和调解协议、和解协议不共存,被害人最终只能拿一份钱。
148条是公检主持下的调解,发生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这时法院没有参与,双方达成的是调解协议。对比153法院的调解,它们针对所有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
502条发生在审判阶段,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针对的是“民间人财三年下,七年过失渎职外”的特定案件,但是内容不仅是民事赔偿部分,还包括认罪、谅解、从宽。和解协议不加盖法律印章,说明它不具有法律强制力,所以为了被害人的利益。针对其中的赔偿部分应当及时履行,不能及时履行的制作调解书(具有强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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