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违法信访要有哪些法律依据才能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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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辽宁为例
最近,辽宁省5部门联合下发文件,对违法信访行为明确认定如下:信访人实施下列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和社会管理,侵犯他人人身和财产权利等上访行为的,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到天安门广场等北京重点地区、敏感部位和特定场所表达诉求、实施滋事等行为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
(二)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办公场所、信访接待场所周边,大型群众性活动或重大会议期间场馆周围、活动区域或者场内以及其他公共场所,以实施统一着装、佩戴统一标识、静坐滞留、张贴散发材料、喊口号、打横幅、穿状衣、出示状纸、扬言自伤、自残、自杀等行为的;
(三)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及周边、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扰、纠缠、哄闹、任意损毁、占用公共财物,以摆放花圈、棺材、骨灰盒、祭品、停放尸体、故意裸露身体、故意便溺、涂抹污物等方式滋事,或者将年老、年幼、体弱、患有严重疾病,肢体残疾等生活不能自理人员弃留,干扰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
(四)在国家机关、信访接待场所、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非法携带管制器具或者易燃、易爆、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
(五)在信访活动中实施强行冲闯、围堵大门通道、损毁财务、强占办公场所、投掷石块杂物等行为,或者实施跳河、跳楼、跳桥、攀爬建筑物、铁塔、塔桥、烟囱、树木、或者其他自伤、自残、自杀行为,制造社会影响的;
(六)在信访活动中扰乱车站、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等周边公共场所秩序,在公共道路、铁路上静坐、躺卧等方式堵塞交通,或者以递交信访材料,喊冤告状等为名,非法拦截,扒乘机动车或者其他交通工具,破坏交通秩序的;
(七)在信访活动中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或者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八)在信访活动中幕后操纵、煽动教唆、组织策划、串联指挥、诱使胁迫、资助他人以过激方式表达诉求,或者积极参与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边,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或者重要活动场所的;
(九)以帮助信访为名骗取他人公私财务, 以代理诉讼为名,收受他人财物,煽动当事人上访的;
(十)信访人与境外机构、组织、媒体、个人相勾结,散布恶意攻击,诋毁党和国家领导人,政府和社会主义制度等言论的;
(十一)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网络上散布,恶意炒作信访事项,煽动串联非法聚集,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行为,制造社会影响,扰乱公共秩序的;
(十二)未经公安机关许可非法举行集会、游行 、示威活动,或者未按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及其它事项进行集会、游行、示威的;
(十三)为制造社会影响、发泄不满情绪、满足个人诉求;驾驶车辆在公共场所任意冲闯,或者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
(十四)以制造社会影响、采取极端闹访行为,持续缠访闹访等方式进行威胁、要挟,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人员勒索财务的;
(十五)在信访活动中,围攻、威胁、辱骂、殴打,伤害国家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公然侮辱、诽谤他人、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多次发送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十六)信访人采取滋扰、纠缠、哄闹等“软暴力”手段,干扰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负责人正常工作生活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或信访事项已经受理并在办理期限内或者其合理诉求已经解决,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继续上访或越级上访,拒不通过法定途径提出诉求,恶意、反复登记,缠访、闹访的;
(十七)在信访活动中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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