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害关系与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区别?
一、联系和区别:
联系:都存在于法律关系之中,并且都享有一定的权利。
人拥有某项权利人叫做权利人,权利人的权益受到了行政行为侵害就变成利害关系人。
区别:权利人就是享有该项权利的人,拥有某项权利可以作为或不作为者。
比如享有申诉权的的人就称为申诉权的权利人。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他项权利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就是房屋权利人。
利害关系人一般认为是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害的直接当事人。
“法律上利害关系”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与行政行为之间存在的一种因果关系,所以,从合法权益、行政行为及其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三个维度来探讨“法律上利害关系”的构成是较合乎逻辑的研究进路。
本文试图在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从法社会学的视角重新认识和界定合法权益、行政行为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构筑起“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判定标准。
利害关系人是指与争议的法律关系或某一事件、事实或人有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利害关系人不仅出现在行政法中,在民、商、经济法中都有。
如关于民法的宣告失踪,利害关系人就是指与失踪人有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的人,如父母,配偶,近亲属,债权人,债务人。
二、利害关系人的法律地位:
《行政许可法》是第一次将利害关系人第一法律概念见之于行政法律,并从各方面确立了它在行政许可法律中的法律地位。
体现了我国行政法律制度开始重视并保护利害关系人的权益。
(一)《行政许可法》确立了利害关系人的法律地位
利害关系人作为行政主体在对申请人实施行政许可活动中已有法律存在,就是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许可中虽然主观上并未指向,但客观上已经存在,或虽然不能预见侵害关系的存在,但事实已经存在。因而,它的存在是与申请人具有相互平等的法律地位。
行政许可活动在考虑申请人的要求的同时,行政机关有义务要平等地对待利害关系人,同样有责任要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不受侵犯,使其真正成为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二)《行政许可法》赋予利害关系人法律救济途径
1.陈述申辩。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涉及侵害自己利益关系的行政许可行为可以在事前主动向作出行政许可的机关进行陈述申辩,表明这一行政许可行为,可能对自己的权利、义务造成侵害,请求行政机关不作出或限制条件作出行政许可,以免自身合法权益受损。
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听取,并视情况就申辩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
2.听证。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行为前认为涉及申请人与他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行政机关将根据听证笔录,作出是否同意行政许可的决定。
3.请求撤销行政许可。对行政机关无法预见或故意对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视而不见,已经作出的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行政机关撤销该项行政许可
只要符合5个条件(见《行政许可法》六十九条第一款(一)至(五)项)行政机关应当撤销该行政许可。
但是,如果该许可涉及公共利益或者相对人的个人利益而未能撤销,那么行政机关应当对利害关系人所遭受的损害程度予以相应补偿。
4.诉讼。由于《行政许可法》从法律上明确了利害关系人的法律地位,因而当行政机关存在违法行政许可行为事实,作为利害关系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维护自身的权益。
5.赔偿。当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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