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妇女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中、西方妇女维权法律差异的原因
比较研究中西方关于家庭暴力的法律救济,离婚后对妇女权益的保护的立法意图,不难得出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看法。追根求源,之间的差距,有着深层次的原因。
(一)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渊源,是中、西方妇女权益维护差异的历史背景。
中国几千年来的礼法,根深蒂固地导致了“男尊女卑”的历史沿袭。而“一夫一妻多妾制”的婚姻制度,必然决定了妇女地位低下的命运。
周礼开始的“七出三不去”的习惯礼法,是处理婚姻家庭关系主要依据。“出”指的就是休妻,有七个条件满足之一,就可以休掉妻子。七出是指“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口舌”“窃盗”。要说明的是以下几出:口舌多言,指拨弄是非、离间亲属。妒,更多是认为妻子对丈夫纳妾的忌嫉有害于家族的延续;恶疾是指耳聋、眼瞎、腿残疾等严重的疾病。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休妻,是男性的专利。
直到新中国成立以来,封建制度中糟粕才开始真正地被彻底扬弃,确立了以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确立了男女平等的法律基础。建国后,“男女各占半边天”,使新中国妇女的地位提升到新的高度,妇女权益得到极大的维护。
(二)以体力劳动、非体力劳动来区分劳动者对社会、家庭的贡献大小,会导致社会、家庭中男女地位不平等的现状。
中国一直是农业大国,男耕女织的劳动模式虽逐渐消弱,但依然有存在的基础。进城务工人员,仍旧是家庭的顶梁柱。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步步地进行产业转型,生产模式逐步变革,但从现状来看,能从事体力劳动的男性,相比女性仍旧对社会和家庭的贡献较大。男权社会意识形态,有着惯性的力量。
西方机械化的生产模式、第三产业的强劲、工业化革命、高科技的高速发展,让体力劳动作为“父系社会”依赖的主要根基发生动摇。智力成果对社会发展的影响力,使妇女和男性有了平等的创造社会生产力的舞台,男女实质平等,甚至“女权至上”观念已经形成。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体力劳动和非体力劳动都将成为社会劳动的一部分,厚此薄彼的现状将逐步改变,伴随社会意识的改变,我国妇女地位将进一步提高,妇女权益维护将得到进一步的维护。
(三)立法进程、社会意识形态的进步,将逐步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妇女权益保护法律体系。
立法意识尤其重要。以我国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为例,其在颁布实施后,一度被认为是超前的法律。运转至今,却产生了良好的社会
本网站文章仅供交流学习 ,不作为商用, 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