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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抵债的效力认定和法律适用?

2024-01-24 02:23:25法律法规1

以房抵债的效力认定和法律适用?

1、以房抵债应当具有实践性。以房抵债协议的达成一般在债务履行期满前及债务履行期满后两个阶段,不管是哪个阶段,因为以房抵债协议具有要物性原则,该协议即使依法成立生效,一旦发生债务人未按照协议的约定交付该抵债房时,债权人若向法院起诉要求债务人按照协议履行交付房屋义务的,均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2、不论协议签订的时间先后,都不能突破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否则协议将无效。以房抵债的约定可能会发生在原债权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也可能发生在履行期届满后。

3、以房抵债是否能够达到清偿债务的目的,关键在于以房抵债行为是否履行完毕。而对于债务履行期届满后约定的“以房抵债”,实际上是当事人事后达成的新的债务清偿协议。

以房抵债的法律适用有:

1、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双方当事人约定以房抵债协议的,我国司法实践中一般都认为该以房抵债的合意名为以房抵债,实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履行期到期前,当事人双方约定了债务到期后若债务人无力清偿债务的,则以房屋作为抵债物清偿原债务。

2、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后双方当事人达成以房抵债的合意,并完成房产变更登记手续的,该以房抵债行为当然有效。

3、如果当事双方以房抵债的行为具有流押的性质,那么债权人请求交付房屋的行为法院不予支持。

以物抵债的规定如下:

1、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2、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3、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4、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以物抵债裁定的法律效力?

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履行等问题的认定,应当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一般而言,除当事人明确约定外,当事人于债务清偿期限届满后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并不以债权人现实地受领抵债物,或取得抵债务所有权、使用权等财产权利,为成立或者生效要件。

只要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即为有效。

当事人于债务清偿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可能构成债的更改,即成立新债务,同时消灭旧债务;亦可能属于新债清偿,即成立新债务,与旧债务并存。当代物清偿协议履行完毕之后该协议才方可生效。

以房抵债和以物抵债的区别?

以房抵债就是用房屋抵债,以物抵债就是用物品抵债,抵债的东西可能不一样

以物抵债的利弊?

以物抵债大多都是万不得已的情况下发生的,但也不排除有极少数是故意而为之。以物抵债的好处就是可以通过物抵留住自己手里的现金,手里有现金做事时就不会发愁。

其弊端就是有可能把自己喜欢的物质抵出去,其价值有可能在抵的时候低于实际价值抵出去。

以物抵债的时效规定?

通常普通时效为二年。

如果双方签订协议,约定的交付的抵债物未按时交付,从约定交付之日的次日起两年以内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超过两年诉讼时效,原告有可能丧失胜诉权。

这是一个重要的法律常识,应引起重视,否则在日常生活中或债务纠纷会吃亏。

以物抵债房屋的权属?

房屋所有权是以登记为准的,所以以房抵债的,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后,债权人就取得房屋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时间】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以物抵债视同销售吗?

以物抵债,应视同销售处理,双方应该互开发票给对方入账、抵扣,否则会导致双方只有销项税额没有进项税抵扣,会额外增加双方的税收负担.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48号),来看是否适用于特殊性税务处理.在增值税中也属于视同销售,还要缴纳城建税及附加税.

以物抵债协议效力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的物权以登记为准,动产的物权以交付为准。

当事人就债务偿还达成以物抵债时,如果是动产应当交付给债权人。如果是不动产,在将不动产交付给债权人后,还应当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即所有人为债权人。

申请以物抵债的期限?

以物抵债是我国法律允许的一种债权实现、债务消灭的方式。根据债法原理,以物抵债也称代物清偿,是指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由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替代原定给付,进而使原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

司法实践中的以物抵债,根据抵债协议设立的不同时间,可以分为:债务清偿期届满前的以物抵债、债务清偿期届满后的以物抵债;根据抵债物的权属是否转移,可以分为:已发生物权变动的以物抵债和尚未发生物权变动的以物抵债;根据抵债物的不同形态,可以分为:动产以物抵债和不动产以物抵债(凡是能为人力支配、具有价值的有体物、财产性权利均可成立以物抵债);根据以物抵债在诉讼的不同阶段,可以分为:诉讼前的以物抵债、诉讼调解中的以物抵债和执行程序中的以物抵债。

就所抵之债而言,金钱之债、非金钱之债、特定物之债、种类物之债均可。我国现行法律尚无以物抵债的明文规定。对于以物抵债的法律性质、效力等,理论、实务界意见分歧较大,其核心争议在于以物抵债的实践性与诺成性之争,目前尚未形成主流共识,相关的司法裁判也认定不一,甚至大相径庭,亟待有权机关尽早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以物抵债思路和方法?

以物低债是银⾏在⽆法以货币资⾦收回贷款时,为降低信贷资产风险,⽽收回借款⼈相应实物资产以抵偿债务的⾏为。

债务⼈不履⾏到期债务,银⾏作为抵押权⼈或质押权⼈依法拍卖或变卖抵、质押财产,并以变现所得优先受偿的,不属于本办法所指以物抵债范围。

以物抵债的⽅式有哪些

第七条以物抵债主要通过以下两种⽅式:

(⼀)、协议抵债。

经银⾏与债务⼈、担保⼈或第三⼈协商同意,债务⼈、担保⼈或第三⼈以其拥有所有权或处置权的资产作价,偿还银⾏债权。

(⼆)、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抵债。

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由终结的裁决⽂书确定将债务⼈、担保⼈或第三⼈拥有所有权或处置权的资产,抵偿银⾏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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