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反垄断法的法律特征?
简述反垄断法的法律特征?
答:反垄断法作为一种典型的经济法,当然会具有经济法的基本特征,如经济性、政策性、社会整体性、行政主导性和综合性等,但反垄断法在体现经济法基本特征的具体形式等方面呈现出自己的特色,使其与经济法的其他部分判然有别。具体而言,反垄断法主要有以下特征:
(一)最典型地体现了国家N-经济的干预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阶段以后,市场上的激烈竞争最终导致生产与资本的进一步集中,最后形成了垄断。
垄断组织滥用垄断力进行排除、限制竞争的非法活动,并大肆吞并和盘剥中小企业和广大民众,引发了深刻的阶级或阶层矛盾,并造成市场秩序的混乱。
(二)以捍卫整体利益为本位。
法的各个部门在处理社会整体与个体的关系方向,有不同的主旨和调整方式,对国家和非公共组织、个人的保护和制约也各有侧重,从而呈现出不同的法律调整模式。
(三)具有明显的经济政策性。
反垄断法的经济政策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反垄断法的制定和修改要充分体现国家的经济政策,尤其是竞争政策和产业政策。其次,反垄断的执法和司法活动通常也要反映一个国家在特定时期的经济政策,从而具有较大的灵活性,以致于同样的法条在不同的国家以及不同国家的不同时期的执行情况可能有很大的差异。
(四)是以综合性的调整方法来调整竞争关系的竞争政策法。
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的重要法律部门,它主要由企业组织管理法、宏观经济调控法、市场管理法(即市场运行调控法)和社会经济保障法所组成。
(五)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统一体。
反垄断法是由反垄断实体法和反垄断程序法两部分组成。其中,反垄断实体法为反垄断法的主体内容,它是对排除或限制竞争的状态和行为的规制。
主要包括禁止严重限制竞争的垄断协议即横向和纵向垄断协议、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即经营者滥用垄断力、对大企业合并的监控以及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领域等几部分。
商主体具有的法律特征包括?
一、商法的特征
(一)兼容性(复合性):1.私法与公法的兼容,2.任意法与强制法的兼容,3.组织法与行为法的兼容。
(二)调整对象的营利性:商法中的一些重要制度的构造、重要规则德确立,都必须考虑营利性特征。尽量减少交易成本和制度成本。
(三)商法规范有较强的技术性
(四)商法的国际性:1、商行为本身是一种跨国界的活动;2、商法产生之初具有国际性;3、商法的技术性4、大量的国际条约和国际商事组织的出现
二、商法的基本原则
(一)效益原则l源于商人和商行为的营利性
体现:在制度上减少加以成本和实现迅捷交易。如,短时时效、格式合同、权利的证券化等
(二)公平交易原则l源于民法,又有所发展
体现:注重机会公平、结果公平
(三)主体法定原则l商主体的创设、维持及解散需严格遵守法定条件和程序。
(四)维护交易安全原则l强调诚实信用、公示主义、外观主义、行为独立、以及严格责任,并建立风险分散机制
(五)业自由原则。在不违反法律和社会良俗的前提下。l商事结社自由l商事经营自由
传统垄断的特征?
1.市场上只有一个卖者,它控制着整个行业的全部供给。在垄断市场上,厂商和行业两个概念完全重合,行业中唯一的厂商是垄断厂商,而这个垄断厂商就代表了一个行业。
2.垄断厂商的产品没有十分近似的替代品,它与其他产品的 替代弹性是非常低的。由于垄断厂商控制全部供给,且产品具有永久特色,所以垄断厂商是价格的决定者。
3.不许有新厂商进入,垄断厂商控制着市场周围的种种进入障碍,这些进入障碍有的是由于政府征收关税、颁发 特许证,给予专利以及提供其他形式的保护而形成的,有的是对某些自然资源的控制而形成的,有的是因为某些行业需要巨额投资或者高精尖技术而形成的,等等。
天士力垄断性特征?
1.市场上只有一个卖者,它控制着整个行业的全部供给。在垄断市场上,厂商和行业两个概念完全重合,行业中唯一的厂商是垄断厂商,而这个垄断厂商就代表了一个行业。
2.垄断厂商的产品没有十分近似的替代品,它与其他产品的 替代弹性是非常低的。由于垄断厂商控制全部供给,且产品具有永久特色,所以垄断厂商是价格的决定者。
3.不许有新厂商进入,垄断厂商控制着市场周围的种种进入障碍,这些进入障碍有的是由于政府征收关税、颁发 特许证,给予专利以及提供其他形式的保护而形成的,有的是对某些自然资源的控制而形成的,有的是因为某些行业需要巨额投资或者高精尖技术而形成的,等等。
供用电合同具有的法律特征有电大?
供用电合同的法律特征包括: 1、属于双务有偿合同; 2、要受计划的控制; 3、多为标准合同。 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通常,供用电合同是以用电人提出用电申请为要约,供电人批准用电申请为承诺而订立的。 除具有买卖合同的一般特征外,供用电合同主要具有以下特征: (一)合同的标的物是特殊的物品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标的物为电、水、气、热力。这类商品既是生产、生活中的必需品,又是由有关单位垄断供应的,因此,为保障人们生产和生活的需要,法律不能不对其予以特别规制。 (二)属于格式合同 这类合同一般采用定型化的合同,合同条款是由供方单位拟定的,用方只能决定是否同意订立合同,而一般不能决定合同的相关内容。尽管用方在标的物的用量、用时上可以提出自己的要求,但最终的决定权完全在供方。所以,这类合同属于格式合同。 (三)合同的履行具有连续性 由于电、水、气、热力的供应和使用具有连续性,因而合同的履行具有连续性。在合同规定的期间内,正常情况下,供方须连续地供电、水、气、热力,用方须按期支付相应的价款。
垄断的特征是什么?急?
垄断市场的三个特征:
1.市场上只有一个卖者,它控制着整个行业的全部供给。在垄断市场上,厂商和行业两个概念完全重合,行业中唯一的厂商是垄断厂商,而这个垄断厂商就代表了一个行业。
2.垄断厂商的产品没有十分近似的替代品,它与其他产品的 替代弹性是非常低的。由于垄断厂商控制全部供给,且产品具有永久特色,所以垄断厂商是价格的决定者。
3.不许有新厂商进入,垄断厂商控制着市场周围的种种进入障碍,这些进入障碍有的是由于政府征收关税、颁发 特许证,给予专利以及提供其他形式的保护而形成的,有的是对某些自然资源的控制而形成的,有的是因为某些行业需要巨额投资或者高精尖技术而形成的,等等。
反垄断法的特征?
反垄断法作为一种典型的经济法,当然会具有经济法的基本特征,如经济性、政策性、社会整体性、行政主导性和综合性等,但反垄断法在体现经济法基本特征的具体形式等方面呈现出自己的特色,使其与经济法的其他部分判然有别。具体而言,反垄断法主要有以下特征:
(一)最典型地体现了国家N-经济的干预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阶段以后,市场上的激烈竞争最终导致生产与资本的进一步集中,最后形成了垄断。
垄断组织滥用垄断力进行排除、限制竞争的非法活动,并大肆吞并和盘剥中小企业和广大民众,引发了深刻的阶级或阶层矛盾,并造成市场秩序的混乱。
(二)以捍卫整体利益为本位。
法的各个部门在处理社会整体与个体的关系方向,有不同的主旨和调整方式,对国家和非公共组织、个人的保护和制约也各有侧重,从而呈现出不同的法律调整模式。
(三)具有明显的经济政策性。
反垄断法的经济政策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反垄断法的制定和修改要充分体现国家的经济政策,尤其是竞争政策和产业政策。其次,反垄断的执法和司法活动通常也要反映一个国家在特定时期的经济政策,从而具有较大的灵活性,以致于同样的法条在不同的国家以及不同国家的不同时期的执行情况可能有很大的差异。
(四)是以综合性的调整方法来调整竞争关系的竞争政策法。
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的重要法律部门,它主要由企业组织管理法、宏观经济调控法、市场管理法(即市场运行调控法)和社会经济保障法所组成。
(五)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统一体。
反垄断法是由反垄断实体法和反垄断程序法两部分组成。其中,反垄断实体法为反垄断法的主体内容,它是对排除或限制竞争的状态和行为的规制。
主要包括禁止严重限制竞争的垄断协议即横向和纵向垄断协议、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即经营者滥用垄断力、对大企业合并的监控以及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领域等几部分。
金融垄断的基本特征?
1.稳定性。
我国金融业的竞争和经营具有稳定的特征。目前我国银行业虽然说实行了市场化经营,但是没有任何一家银行有真正的危机感,其根本原因还在于存在金融垄断。因此,稳定性也是我国金融垄断的基本特征。它主要表现在一些银行特别是带有政策性垄断的金融机构,它们不必担心局外银行参与争夺市场,它们之间甚至没有相互侵占各自市场的必要。地域型金融垄断机构和短缺型金融垄断机构,表面看来虽然没有固定不变的市场范围,但由于服务的惯性势力,一般还是都拥有较为稳定的市场。总之,在我国目前的金融市场上,垄断的稳定性占主要地位,市场化的竟争占次要地位。
2.凝固性。
垄断金融在业务发展和资金供求价格方面具有凝固性的特点。首先表现在金融商品变化小、品种少。我国有那么多商业银行的经营机构,但经营的业务仅那么几种,可以说基本上还是传统的信贷业务,新业务虽有发展,也是你有我也有,很少有独家创新。这是金融垄断产生的凝固性造成的,它们在这种环境下几乎没有新业务开发的动力。其二表现在利率受市场影响小。我国的银行利率,因国有商业银行的绝对垄断地位,很少能反映组织资金的真正成本和市场对资金的真正需求,每次变动基本上都是“人为”的调整。这种调整后的价格,虽然也对经济起到促进或抑制作用,但就其实质而讲,它是一种资金的垄断价格,而不是市场价格,因此带有很大的凝固性。
3.社会性。
处于垄断经营状态的我国商业银行,虽然说已逐步走向市场,但并不是按市场需求来经营,而是按社会需要来经营,也可以说我国商业银行的经营活动,主要是为社会政治正常运转而进行的。
垄断经营特征认定标准?
一、垄断行为的认定
所谓垄断行为,实际上是一种违反竞争法规定的行为,其目的在于扩张自己的经济规模或形成对自己有利的经济地位。
二、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3条的规定,垄断行为具体包括:
(一)垄断协议;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四)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垄断协议,也称为卡特尔,是指经营者之间达成或者采取的旨在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和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垄断协议分为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横向垄断协议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形成的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与下游交易相对人达成的垄断协议。
三、而从当前经济生活的实际状况来看,垄断可分为三种类型:
(一)行政垄断,即政府职能部门利用权力搞地区封锁或强制交易,让消费者买其指定的商品,这是目前最受争议的垄断。
(二)行业垄断,即公用企业和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实施的强制交易或限制竞争行为,这种垄断在铁路、邮政、水电、石油、电信、航空和金融等服务性领域广泛存在。
(三)经济性垄断,指自由竞争企业出现的垄断行为,此类垄断在一些竞争性的产业中比如彩电等领域也开始形成。
四、根据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没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晶,
(五)联合抵制交易。
(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法律草案是否具法律效力?
草案本身没有法律效力,只有经过法定程序批准才具有法律效力。
标准草案是指批准发布以前的标准征求意见稿、送审稿和报批稿。它是承担编制标准的单位或个人,根据任务书或工作计划起草的文稿。
拟成而未经有关机关通过、公布的,或虽经公布而尚在试行的法令、规章、条例等。比如:土地管理法草案、交通管理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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