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正文内容

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意义?

2024-01-15 16:44:05法律法规1

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意义?

全面提升法律监督质量和效果才能维护司法公正。应该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强化刑事立案、侦查活动和审判活动监督,加强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办案衔接和配合制约,完善刑事执行和监管执法监督,进一步提升法律监督效能。

检察机关应该以全面实施民法典为契机,进一步加强民事检察工作,畅通司法救济渠道,加强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程序违法、裁判显失公平等突出问题的监督,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健全检察机关依法启动民事诉讼监督机制,完善对生效民事裁判申诉的受理审查机制,完善案卷调阅制度。健全抗诉、检察建议等法律监督方式,增强监督的主动性、精准度和实效性。

深入推进全国执行与监督信息法检共享,推动依法解决执行难问题,加强对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等违法执行行为的监督。加强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公安机关协作配合,健全对虚假诉讼的防范、发现和追究机制。

经过社区矫正培训后对社区矫正有何新的认识自身如何更好的接受社区矫正?

  

  可以从以下几点入手:

  1、自觉接受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履行法律义务,服从社区矫正组织的管理和教育;

  2、按规定与社区矫正监督人、社区矫正志愿者签订监督、帮教协议书;

  3、每周向司法所报告一次,汇报上周活动情况,每月到司法所与矫正工作人员见面汇报一次,递交一份书面情况汇报;

  4、自觉在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区县范围内活动,因就医、探亲等原因暂时离开活动范围,按规定请假,需要迁居的,主动向司法所报告,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5、参加司法所组织的集体教育、公益劳动等活动;

  6、自觉遵守社区矫正其它有关规定。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有什么特征?

一是国家性,即法律监督权作为国家权力的一部分,是通过立法的形式,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授权人民检察院行使的。

二是专门性,即法律监督权由人民检察院专门行使,人民检察院以法律监督为专职专责。

三是规范性,即法律监督的对象、范围、程序、手段等均由法律规定。

四是程序性,即检察机关实行法律监督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同时监督的效力也主要是启动相应的司法程序。

五是强制性,即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具有法律效力,以国家强制力为保证。

社区矫正办对矫正人员的评估意见怎么写?

配合司法所矫正工作情况:参加公益劳动情况、各种教育出席情况、经过社区矫正工作的思想转变,生活情况转变。

就像老师给学生写评语一样,个人建议实事求是,避免出现过于绝对性的评价,尽量体现社区矫正过程中矫正对象发生的转变。

如果是解矫阶段,为了顺利解矫,可以多写优点。

社区矫正的种类?

社区矫正是司法行政机关在社会组织、居(村)委会等主体的支持协助下,对被判处管制、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犯人实行的在社区进行矫正的刑罚执行方式。

它与监禁刑相对应,不剥夺社区服刑人员的人身自由。

社区服刑人员需要定期向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并交思想汇报,接受司法干警的监督管理和社工的心理辅导、管教帮扶。

什么依法对社会矫正各执法环节实施法律监督?

为了保障国家法律统一实施,人民检察院对社会矫正各执法环节实施法律监督。因为我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对公安、法院实施侦查和审判监督,对监管场所实施执行监督。通过检察监督使国家法律落实到执法的各个环节,保证严格执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落到实处。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违反监督管理的社区矫正人员有哪些处罚措施?

  警告,提请治安处罚,撤销缓刑、假释,建议收监执行。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内容略) 第二十四条社区矫正人员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人民法院禁止令,依法应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提请同级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公安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通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二十五条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内容略) 第二十六条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批准、决定机关提出收监执行的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批准、决定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决定:(内容略)

对社区矫正人员收监要那些材料?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在向原判法院提出撤销缓刑的建议时,应根据不同情形,提供证明材料。  一是针对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情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1、法院的禁止令;2、违反禁止令的证明材料;这里要有矫正小组、司法所出具相关材料;3、情节是否严重,主要是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二条第二款的几种情形,是否三次以上违反禁止令的;是否因违反禁止令被治安管理处罚后,再次违反禁止令的;是否违反禁止令,发生较为严重危害后果的;是否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是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1、缓刑犯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材料及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为其办理登记接收的手续;2、矫正小组成员及司法所出具的缓刑犯脱管超过一个月的证明材料。  三是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1、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决定书;2、矫正小组成员及司法所出具的继续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证明材料。  四是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1、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通知书;2、矫正小组成员及司法所出具的仍然违反监督管理的证明材料。  五是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提供的证明材料:1、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的情形;2、情节严重的材料。

社区矫正的范围有哪些?

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细致包括:   

1、被判处管制的;   

2、被宣告缓刑的;   

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4、被裁定假释的;   

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作为重点对象,适用上述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的目的是什么?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司法行政机关(司法局)及其派出机构(司法所)在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接受社区矫正的罪犯,称为社区服刑人员,包括: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区服刑的人员。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作为重点对象,适用上述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有三个目的:直接目的是通过社区矫正组织进行社会化的教育,使罪犯适应并顺利回归社会;间接目的是增强社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根本目的是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法律依据: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了对判处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本网站文章仅供交流学习 ,不作为商用, 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本文链接:http://www.sute006.com/post/8977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