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论文 > 正文内容

施工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2024-01-15 07:22:53法律论文1

一、施工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施工合同是一种比较常见的合同,又名工程合同或者包工合同,也就是建设单位跟施工单位之间为了完成建筑任务而签署的合同,需要明确彼此的权利以及义务,那么,施工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下面将为你一一介绍!

一、施工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只要是依法签订的施工协议就具有法律效力。施工协议属于建设工程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没宽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二、什么是施工合同

      施工合同亦称“工程合同”或“包工合同”。指发包方(建设单位)和承包方(施工单位)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任务,明确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签订施工合同,必须遵守国此察历家法律,符合国家政策,并具备经批准的承包工程的初步设计和总概算,承包工程所需的投资和统配物资已经列入国家计划,当事人双方均有履行合同的能力等基本条件,以保证施工合同切实可行。

三、施工合同的法律森搜特征

      1、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必须以建设计划和具体建设设计文件已获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为前提。签订施工合同须以履行有关法定审批程序为前提,这是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标的物为建筑产品,需要占用土地,耗费大量的资源,属于国民经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凡是没有经过计划部门规划部门的批准,不能进行工程设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报建手续及施工许可证,更不能组织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如需变更原计划项目功能的,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

      2、承包人主体资格受到严格限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除了在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外,应当遵守企业资质等级管理的规定,不得越级承揽任务。

      3、签订及履行施工合同受到国家的严格监督管理。

      国家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发包实行招标投标制度。《招标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第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行备案制度。

      建设部第89号令,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47条规定“订立书面合同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辽宁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条例》及《大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都对施工合同备案做了法律规定。

      这篇文章介绍了关于“施工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方面的内容,主要介绍了施工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除此以外,还有施工合同的概念以及施工合同的法律特征。对于施工合同方面的法律问题,建议找律师了解一下!

二、工程管理人员擅离施工现场的法律规定

建筑工程安全管理中施工现场管理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施工现场应当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2、在施工现场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管理职责;

3、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4、建筑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和规范使用施工机具和安全设施;

5、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检查,及时排除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

建筑法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由谁负责:

施工现场安全由建设施工企业负责。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建设施工企业作为建设项目的施工主体,对施工现场安全负责。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防止伤亡以及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是建设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障工人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的基本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建筑工程实行公开招标的,发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发布招标公告,提供载有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主要的合同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的招标文件。散扒李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标书进行评价、比较,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投标者中,择优选定中标者。

第六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冲迟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此枣进行检举、控告、投诉。

三、法律规定装修施工时间

法律主观: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法定休息日、节假日全运芦肢天,及工作旁世日12时至14时、18时至次日8时,禁止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产生噪声的装修等扰民作业。在其他时段内作业的,应当采取噪声控制措施,减轻对周围居民的干扰。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在已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限制作业时间,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污染。

法律客观:

《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六条

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商铺、办公楼等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按照规定限定作业时间,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

《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八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噪声哗如排放,是指噪声源向周围生活环境辐射噪声;

(二)夜间,是指晚上十点至次日早晨六点之间的期间,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另行规定本行政区域夜间的起止时间,夜间时段长度为八小时;

(三)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四)交通干线,是指铁路、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内河高等级航道。

本网站文章仅供交流学习 ,不作为商用, 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本文链接:http://www.sute006.com/post/8968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