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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行政给付? 行政给付的种类有哪些?

2024-01-14 03:44:25法律知识1

什么是行政给付?

行政给付的概念分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行政给付是政府提供必需的生存条件、防范生活风险和社会共同生活条件的行政义务。例如,政府向公民提供最低生活保障金,提供失业、疾病、养老保险,提供公共交通通讯和生活用水用电用气。广义的行政给付是政府满足公民社会权和其他公法受益权行政义务的总和。它的特点就是行政给付行为。行政给付的种类分物质和资金帮助与公用机构两个方面。

一、物质和资金帮助 物质和资金帮助也有两个方面:一是向公民提供生活物质保障和防范风险保障,比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农村的五保户救济金等;

二是为促进社会和经济发展向个人或者企业提供的特定物质支持,如对企业科技开发的财政支持费用、对大学生自主创业的财政支持费用等。二、公用机构的设立和运行 公用机构的设立和运行,是政府履行行政给付义务的方式之一,主要用于履行面向社会的普遍和持续的公共服务职能。例如,政府举办的学校、医院、养老院、图书馆、博物馆、广播电台、出版社、垃圾处理机构等。它们承担的主要是公共服务职能,不以营利为目的。

行政给付的种类有哪些?

行政主体在特定情况下,依法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物质利益或赋予其与物质利益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根据我国有关行政给付的法律、法规,我国的行政给付形式主要包括如下几类:抚恤金、生活补助费、安置、救济、优待、社会福利等

先行给付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人民法院对需要采取先行给付措施的案件,应当作出书面裁定,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对于已经给付的部分金额或财物,应当计算在判决确定给付的数额内。

什么是受益行政行为行政给付?

授益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为行政相对人设定权益或者免除义务的行政行为。与负担性行政行为相对。

行政给付的十种形式?

1.行政给付的十种形式:

1.抚恤金;

2.特定人员离退休金;

3.社会救济、福利金;

4.自然灾害救济金及救济物资。

行政给付的“给”读JI还是GEI?

答:除表达由上至下的发送放,如“补给”、“供给”读作(ji)外,在一般情况下均读作“gei”。“给付”肯定没有从上至下,或发放的含义,所以,应读作“gei ”。

失业金行政给付是什么意思?

指行政主体基于法定职责或服务的要求,在特定相对人处于失业、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及其他法定的情况下,依法对上述相对人无偿提供物质帮助或其他优待的行为。

行政给付的方式有抚恤金、救济金、救灾。

关于先行政后民事的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条件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第一百二十四条 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关于行政拘留体检费的法律规定?

被行政拘留的人在送押行政拘留所前需要身体健康检查,主要是检查是否有传染性疾病和危害生命安全的重大疾病,如果是正常的收押体检是不收取被行政拘留人费用的,此费用由地方财政核销。如果有重大疾病需要做进一步检查产生的费用由个人承担。

关于装修被打扰行政法律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和个人处以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不动产(主要指田地、房屋等)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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