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商贩管理条例?
流动摊贩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条 为加强摊贩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及维护消费者权益,特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摊贩是指:于户外公共场地或商业、住宅等配套场地,设置非固定经营点,
从事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的经营者。
第三条 本办法由下列各相关部门配合管理,权责划分如下:
1,办理摊贩管理及受理申请、对销售产品质量的日常监督
管理。
2 负责划定允许摆摊道路区域及相应交通指示、
疏导工作。
3 制定环境清洁、垃圾处理制度,并负责处理摊贩纠纷。
4 对生产、销售食品摊贩的卫生许可、监督。
第四条 申请摊贩许可证,应填写申请表,并附有关证明文件,交住所地部门。
部门可以采取网上申请、自助打印许可证
等便利措施,方便申请人申请。
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应于届满前一个月重新提出申请。
许可证实行惩戒积分管理,超过规定积分的,可以取消许可,或
者期满后不再续期。
第五条鼓励发展有地方特色、有助于提升城市形象、符合消费导向的摊贩设置。
第六条摊贩应遵守下列规定:
1、应在规定区域及时间段内营业,摊位占面积原则上长、宽不超过5米。
2、营业设备及售卖物品应排列整齐,并保持环境清洁。
3、摊架及设施不得固定于地面,不得破坏公共设施,休业时应将
摊架迁离,恢复区域原状。
4、售卖食品的摊贩应当符合食品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并保留相应进货凭证。
5、应自备与经营内容匹配的有盖不漏水容器存放废弃物,并随时保持干净。
6、不得使用、存放危险性油料、燃料或易燃、易爆物品,保证消防安全。
7、摊贩许可证应于营业时间在明显处展示。
8、不得有妨害卫生、交通、公共秩序、制造噪音及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9、在他人商业、住宅区域附近摆放摊位的,应当征得他人同意。
10、其他法律法规及城管部门公告规定的事项。
第七条
因情况变化,有妨害市容、交通或其他情形,需要暂停或
者取消设摊许可的,管理部门应提前公示,并通知到相对固定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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