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内容
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下列职责:
(一)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二)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三)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四)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
(五)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
(六)监督管理黄金市场;
(七)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
(八)经理国库;
(九)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十)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
(十一)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
(十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十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依照本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释义】 本条是关于中国人民银行职责的规定。
2003年4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后,我国的金融宏观调控和金融监管工作步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通过货币政策发挥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作用,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成为人民银行的首要职责,而以前由人民银行行使的对金融机构的审批监管权利则交给了银监会。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对人民银行的职责做了部分调整。从条文上看,由原来的两款十一项修改为两款十三项。从内容上看,取消了“按照规定审批、监督管理金融机构”和“按照规定监督管理金融市场”的职责规定,明确了人民银行的监管范围,增加了人民银行的反洗钱职责规定,并将人民银行规章制度权的内容由原来的第五项调整到第一项,从而使各项职责的排列在逻辑上更加合理。
以上职责调整强化了人民银行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有关职能,使其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更加突出。过去人民银行实施金融宏观调控,维护金融稳定主要是通过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审批、业务审批、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和监管指导等直接调控方式来实现的,监管职能分离后人民银行对金融业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的方式将主要从国家经济金融安全的高度对金融业的整体风险、金融控股公司以及交叉性金融工业的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履行好“最后贷款人”的职责,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
本条规定的人民银行职责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为行政管理方面的职责,主要包括(一)、(二)、(三)、(四)、(五)、(六)、(九)、(十)、(十一)项,规定的是人民银行作为国家的宏观调控机关所享有的规章制度权、制定的执行货币政策权和金融秩序管理权。另一类是第一款其他项和第二款规定的是人民银行从事金融业务方面的职责。当然,这两方面的职责并不是截然分开的,其中有许多交叉重合的部分。作为国家的最高金融管理单位,人民银行具有在其职责权限范围内发布命令和规章的权利,并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人民银行享有发布命令和规章的权利,表明其具有行政机关的性质,这一点与其他银行有质的不同。人民银行发布的命令和规章仅限于为履行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之目的,并且不能与国家的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相冲突。人民银行代表政府依法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运用自己所拥有的金融调控手段,对货币与信用进行调节和控制,进而影响和干预整个社会的经济进程,实现保持货币币值稳定,促进经济增长的货币政策目标。具体包括运用存款准备金手段、再贴现和再贷款手段,利用公开市场操作及其他手段进行调控等。人民银行是国家的中央银行,具有发行货币并管理货币流通的职责。它垄断货币发行特权,成为全国惟一的货币发行机构。目前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的纸币都是由中央银行发行的,发行纸币已成为各国中央银行的特权。这种对发行权的独占,一方面有利于防止因分散发行造成的信用膨胀、货币紊乱和币制不统一,另一方面也利于调节和控制货币流通量。而且,从某种意义上说,由一家银行发行钞票,并有政府作后盾,也有利于货币的稳定。银监会成立以后,人民银行的部分金融监管职责划归银监会,但仍保留对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外汇、黄金市场的监督管理职责。金融市场在金融发展乃至经济资源配置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基础功能作用,为了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管,促进货币市场与整个金融市场的健康协调发展,人民银行设立了金融市场司,其基本职能是拟订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银行间外汇市场和黄金市场的管理规定;承办有关金融机构在上述市场的市场准入及退出审批工作;分析市场工具对货币政策和金融稳定的影响,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监测分析金融市场的发展,防范跨市场风险。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和产业政策,研究、拟订和实施信贷政策。
需要指出的是,本条第十项增加了人民银行反洗钱职责的规定。这是本次人民银行法修改的诸多看点之一。“洗钱”是指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目前洗钱已成为国际公害,加入WTO以后,国际社会对中国加入反洗钱是一项庞大系统的工程,需要公安、外交、海关、税务、工商等多个部门的协调配合,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三定”(定机构、定职责、定人员编制)方案规定,原由公安部承担的组织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的职责转由中国人民银行承担。中国人民银行将原来的保卫局改为反洗钱局,反洗钱局的主要职责是承办和组织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研究和拟订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划和政策;承办反洗钱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汇总和跟踪分析各部门提供的人民币、外币等可疑支付交易信息,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并协助司法部门调查涉嫌洗钱犯罪案件。因为支付清算系统是资金流动的重要渠道,所以人民银行作为社会资金清算服务的最终提供者,能通过对大额资金流动的监测发现可疑资金的线索,有条件在反洗钱工作中担当组织领导角色。2003年初,人民银行先后公布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三部“反洗钱”部门规章,具体规定了反洗钱的各项措施和职责。
第一款其他项和第二款是关于人民银行从事金融业务活动的规定。与其他银行相比,人民银行的金融业务具有特殊性,即它是以执行货币政策为目的,而不是以营利为目的,这是由人民银行的性质和地位决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章第23条至第30条具体规定了人民银行从金融业务的范围。修改稿对该部分的变动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将“金融机构”限定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区分出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二是对人民银行在公开市场业务方面的货币政策工具增加了“金融债券”。调整后,人民银行从事金融业务活动的内容主要包括: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运用存款准备金、基准利率、再贴现、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其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及外汇等货币政策工具;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理国库;代理国务院财政部向各金融机构组织发行、兑付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根据需要,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组织或协助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清算系统,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清算事项,提供清算服务;根据执行货币政策的需要,决定对商业银行贷款的数额、期限、利率和方式;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除国务院决定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外,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并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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