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纳如何规避法律责任?
出纳如何规避法律责任?
公款和私款分清,不花公家一分钱
出纳是否要负法律责任?
法律分析:
出纳当然有责任。出纳对于单位账目是主要负责人员,自然要对账目问题负主要责任。因此,出现单位账目有问题的情况时,出纳要承担责任。
出纳不及时存款有什么法律责任?
(1)管理库存现金。
掌握每天库存金额,不得超过银行核定的限额,超出部分应及时送缴银行。
如发生超库存罚款时,如因出纳未及时将超额现金存入银行造成的,由出纳人员负责。
(2)不准违反现金管理规定,从银行套取现金支出。
也不准转帐支票向职工支付奖金、奖品的办法,逃避现金管理的监督。
(3)不准以“白条”抵充库存现金,不准贪污挪用现金。
(4)随时掌握银行存款余额,不准签发超过银行存款余额的空头支票。
出纳人员开出空头支票发生的罚款,由出纳人员负责,情节严重的要追究责任。
不得签发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
出纳没收到钱开了现金收据,会有什么法律责任?
有专人开收据,出纳可根据收据收钱; 无专人开收据,出纳可根据收到的钱开收据。 没有硬性规定。完全按照单位分工习惯来确定。
出纳未及时收回收据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吗?
这个不好说,要看是什么收据,以及收据涉及的金额是多少,是否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有多大的损失。
以债务收据为例,公司欠别人钱,出纳去把钱还了,对方开具了收到还款的收据,但出纳忘了收回收据。那么,如果数额较大,而且对方又持原来的债务证据要求你还款,你无法证明已经还了,只好又还一遍。那么造成了公司实际损失,出纳有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不过不是刑事法律责任,而是民事法律责任。
出纳没有交接就离职了会不会追究法律责任?
出纳离职需要办理交接,任何人离职都需要办理交接手续。
《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出纳离职不交接如何处理要负法律责任吗?
《会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出纳人员的交接也要按会计法规定进行,出纳人员在调动工作或者是离职时,要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这是出纳人员对工作应尽的职责,也是分清移交人员和接管人员责任的重要措施。
办好交接工作,可使会计工作前后衔接,保证会计工作的顺利进行,也可以防止账目不清,财务混乱,给不法分子造成可乘之机。
什么是出纳?出纳做什么?
出纳是按照有关规定和制度,办理本单位的现金收付、银行结算及有关账务,保管库存现金、有价证券、财务印章及有关票据等工作的总称。
出纳的日常工作主要包括:货币资金核算、往来结算、工资核算等三方面的内容。
货币资金核算包括:办理现金收付;办理银行结算,规范使用支票;登记日记账,保证日清月结;保管库存现金和有价证券;复核收入凭证,办理销售核算;保管有关印章。
往来结算包括:建立往来款项的结算业务,建立清算制度,核算其他往来款项,防止坏账损失。
工资核算包括:执行工资计划,监督工资使用,核算工资单据,发放工资奖金等。
扩展资料:
一般会计人员应该遵守的职业道德是:
⑴敬业爱岗。会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
⑵熟悉法规。会计人员应当熟悉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并结合会计工作进行广泛宣传。
⑶依法办事。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⑷客观公正。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中,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总出纳与出纳的区别?
总出纳主要负责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的记账工作,负应付账款支付时的审核工作,每月做好应收款和应付款的分析报告并及时上报财务总监。
出纳的工作职责主要是负责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收款和付款业务,负责相关凭证的制作,以及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的核算,二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出纳知识?
出纳是会计工作的重要环节,涉及的是现金收付、银行结算等活动,而这些又直接关系到职工个人,工作出了差错,就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1)办理现金收付,审核审批有据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根据稽核人员审核签章的收付款凭证,进行复核,办理款项收付。对于重大的开支项目,必须经过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或单位领导审核签章,方可办理。收付款后,要在收付款凭证上签章,并加盖“收讫”、“付讫”戳记。
(2)办理银行结算,规范使用支票。
严格控制签空白支票。如因特殊情况确需签发不填写金额的转帐支票时,必须在支票上写明收款单位名称、款项用途、签发日期,规定限额和报销期限,并由领用支票人在专设登记簿上签章。逾期未用的空白支票应交给签发人。对于填写错误的支票,必须加盖“作废”戳记,与存根一并保存。支票遗失时要立即向银行办理挂失手续。不准将银行帐户出租、出借给任何单位或个人办理结算。
(3)认真登日记帐,保证日清月结。
根据已经办理完毕的收付款凭证,逐笔顺序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并结出余额。现金的帐面余额要及时与银行对账单核对。月末要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帐面余额与对帐单上余额调节相符。对于末达帐款,要及时查询
(4)保管库存现金,保管有价证券。
对于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要确保其安全和完整无缺。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银行核定的限额,超过部分要及时存入银行。不得以“白条”抵充现金,更不得任意挪用现金。如果发现库存现金有短缺或盈余,应查明原因,根据情况不同处理
(5)保管有关印章,登记注销支票。
出纳人员所管的印章必须妥善保管,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6)复核收入凭证,办理销售结算。
认真审查销售业务的有关凭证,严格按照销售合同和银行结算制度,及时办理销售款项的结算,催收销售货款。发生销售纠纷,贷款被拒付时,要通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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