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法律适用外国法由谁查明
一、涉外法律适用外国法由谁查明
、我国关于外国法查明方法的规定:
对于如何查明外国法,我国立法未有明确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的解释意见193条规定:人民法院若不能确定适用的外国法的内容,可以通过下列途径查明:
l)由当事人提供;2)由与我国签订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中央机关提供;3)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4)由该国驻我国使领馆提供;5)中外法律专家提供。
(三)、外国法不能查明时的法律适用:
1、直接适用用内国法
2、推定适用内国法
3、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
4、适用近似法:适用与本应适用但无法查明的外国法近似或相似的法律。
5、适用一般法理
6、辅助连结说:在作为准据法的外国法内容不明时,应通过其他连结点再次进行法律选择。
二、应不应该适用外国法?
比如,两个相同国籍的人在我国境内发生纠纷,可以适用他们国家的法律,好处是他们对自己国家的法律熟悉,且易于执行。
不能适用外国法的情况下一般是为了保护国家主权。
三、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法律案件时,为何要考虑外国法的适用
完全不考虑外国法的适用,可能判决会成为一纸空文,无法执行。
四、海牙公约确定的三项法律适用规则是什么?
答:海牙公约根据当事人和有关国家之间的联系点或接触点,分别具体情况确定了三项法律适用规则。即:
(1)适用侵害地国家的法律
海牙公约规定,如果侵害地国家同时又是:①直接受害人的惯常居所地;②被请求承担责任人的主营业地;③直接受害人取得产品的地点,则应适用侵害地国家的国内法。
(2)适用直接受害人的惯常居所地国家的法律。
《公约》规定,如果直接受害人的惯常居所地国家同时又是:①被请求承担责任人的主营业地;或者②直接受害人取得产品的地方,则应适用直接受害人的惯常居所地国家的国内法。
(3)适用被请求承担责任人的主营业地国家的法律。
《公约》规定,如果上述两条规定指定适用的法律都不适用。则除非原告基于侵害地国家的国内法提出其请求,应适用被请求承担责任人的主营业地国家的国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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