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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谁好?

2024-01-06 12:56:21法律法规1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谁好?

划拨土地与 出让土地是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两种不同法定方式,在适用范围、土地地价、管理方式、权益内容等方面存在诸多不同。划拨用地主要是国家机关、军事、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等用地,无偿取得是其主要特征;出让用地是当前最普遍的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其主要特征是土地使用者应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通过合同方式进行管理。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按照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按照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手续,确定土地用途;依据新的土地用途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一般来讲,划拨土地上没有商品房。

国有划拨土地和国有转让土地的区别?

使用范围不同、取得对价不同、使用期限不同、转让条件不同、补偿标准不同。

1、划拨土地属政策性用地,一般只能用于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等,不用于其他商业目的。2、土地性质分为农村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国有土地又分为国有划拨跟国有出让两种,国有划拨是国家无偿划拨给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土地。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内容及限制是什么?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对划拨土地享有占有权、使用权和部分收益权。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处分权能受到一定限制,使用权人不得对其权利进行有偿处分。

1、只有变为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符合其他条件才可转让、出租、抵押。

2、对于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出租,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但必须将租金中所含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实践中,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将划拨土地无偿让与其他用地单位,也可以与其他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人进行土地互换(但不得牟利)。但从本质上说,由于需要土地所有者的批准,这种权利处分不是完全自主的。

部分收益权: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享有对所得土地收益的处分权。

划拨后,用地者实际控制划拨土地,并依土地使用目的对其实际利用。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可通过占有、使用土地而获取土地利益,该利益包括使用土地的收益和使用土地的便利。因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本身不具有处分权能,经批准适当处分以后,用地者应当缴纳出让金或将转让或出租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享有其划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依房地一致原则,土地使用权的主体与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主体应一致,因此,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对其投资建造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享有所有权。 。

国务院关于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规定?

1 国务院有针对土地使用权划拨的规定2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有关行政法规的决定》第38条规定:国务院对行政法规和规章性文件的修改、废止或者制定,应当先征求有关部门和地方的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且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意见;自新法律、法规施行之日起,原行政法规自动废止,但已经批准设立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只能自行废止或者经上级机关批准废止。基于此规定,国务院在制定、修改、废止行政法规时.,必须征求有关部门、地方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意见。3 关于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具体规定,应该以适用的行政法规、规章、性文件为准。

划拨的土地使用权有好处吗?

划拨的土地使用权的好处是没有使用年限限制。

1、划拨土地是原来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以前的供地方式,有偿使用后的基础设施、公共建筑也是划拨土地。

2、划拨与出让是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两种方式。

3、好处是划拨土地没有使用年限,但不能抵押、转让丶出租,要经国土资源局同意后,补缴土地出让金才能出让土地。

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赠予吗?

一般来说,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得出租,但符合法定条件的除外。根据《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92〕第1号)文件,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综上,若题主符合上述规定,要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必须持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等合法证件,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到您!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无偿取得的或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这里所指的补偿、安置费用是指用地单位在征用集体土地或者通过行政划拨取得其他单位已经使用的划拨土地的基础上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给农民或原用地单位的,不是付给国家的。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一种,其特殊之处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权利取得的方式,因为没有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费,属于无偿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二是权利的期限,除有法定期限的情形外,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一般没有使用期限。在此基础上,还有一个特点,那就是权利的交易限制,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出租、抵押,如果土地使用者需要将划拨土地用于交易,一是要经过国家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二是要取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随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转让或以其他方式交易的,其土地收益应当上交国家。

招拍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

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第九条,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出让人的名称和地址;

出让宗地的面积、界址、空间范围、现状、使用年期、用途、规划指标要求;

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以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办法。

以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与他人合作建房是否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与他人订立合同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已经办理批准手续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拥有所有权的划拨土地未经出让等手续变更为国有出让土地,亦未经当地政府批准,则签订的《合作建房协议》应为无效协议。

政府应如何收回长时间闲置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

以下情况可以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

1、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

2、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

3、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扩展资料:

政府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补偿规定:

在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给予补偿问题上,对《土地管理法》第58条的适用应当区分公益性划拨土地和经营性划拨土地。

如果是国家机关法人、事业法人,纯粹为公益目的而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政府因公益收回土地使用权时不需要进行补偿,因为承担公益责任的主体还是政府。

如果是那些以营利为目的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还有那些虽不以营利为目的,但依法可从事一定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如有一定营利功能的学校、医院等企事业法人对划拨土地的使用依法包含经营性私益目的,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其划拨土地的应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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