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有这样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的其他情形,公民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在银行需要出示身份证的情形,大体可以分为两类,其一是按照反洗钱相关规定,以实名证件开户,或办理大额业务时依规定识别客户身份、留存客户资料;其二是密码重置、挂失等涉及资金安全的高风险业务和账户查询等涉及客户隐私的业务,严格要求本人办理。
首先,开立账户,必须提供身份证。
我国从2000年4月1日开始施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5号)
。原文如下:第六条 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件,使用实名。 代理他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代理人应当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第七条 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代理他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 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的,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开立个人存款账户。
那么题主的遭遇是,本人无法提供居民身份证,为什么不能用其他证件代替呢?
最直接的原因是,《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对于“实名证件”的种类也有明确的定义: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实名,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上使用的姓名。 下列身份证件为实名证件: (一)居住在境内的中国公民,为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 (二)居住在境内的16周岁以下的中国公民,为户口簿;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为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四)香港、澳门居民,为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五)外国公民,为护照。 前款未作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所以,银行不予办理领卡、激活业务,不是故意刁难。
另外,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既约束客户,更约束金融机构。金融机构自身制定的制度,不能违背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只不过日常生活中与客户直接接触的是银行营业网点,给客户直接感受是银行自己制定了种种不方便客户的制度。
除了明文规定的原因之外,柜员为何要求客户出示身份证?办理哪些业务需要出示身份证?哪些业务拿着身份证也不能代办?
以后详答。
延期审理允许几次?
你好.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延期审理可以有两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审理:
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审理。
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审理。
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补充调查的。
其他应当延期审理的情形。这是一项弹性规定,以适应诉讼中无法预测的特殊情况出现,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加以裁量。对于延期审理,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可以当庭决定下次开庭审理的期日,也可以另行通知。
合并审理的法律规定?
合并审理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法院把几个有牵连的案件合并成一个案件进行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合并审理:
1、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对同一事实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 的;
2、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对若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别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3、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对原告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4、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其他情形。
提级审理的法律规定?
第一百六十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申请提级申判,以便获得更充分的证据。如果原告要求被告拿证件,而被告开庭拿不出来,原告可以申请提级申判,以便获得更充分的证据。
提级审理是针对下级法院管理的案件,通常需要提级审理的情形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新类型案件、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意义的案件等。法律依据是《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第三条,包括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新类型案件、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意义的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宜行使审判权的案件等。
依职权延期审理的理由?
理由就是法官认为需要收集更多的证据证明支持最终判决
二审审理结果的几种情形?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刑事案件延期审理后审理期限怎么计算?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67条、第168条3款的规定,由检察人员认为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而延期审理的,检察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 查完毕。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这就是说,由检察人员提出延期审理的案件,在延期审理前人民法院对该案的审理归于消灭。
人民检察院在法律规定的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恢复审理之日起,人民法院审判该案的期限应重新计算,即在一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 月。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在157条还就检察人员建议延期审理的情况作了两项具体的规定,一是公诉人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二是法庭宣布延期 审理后,人民检察院一个月内没有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按人民检察院撤诉处理。根据《解释》第156条第2款的规定,由当事人和辩护人 依据法律规定情形提出延期审理请求,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延期审理的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延期审理的时间不计入审限。这里“不计入审限”是指由于以上情 况的出现,合议庭审理案件的时限中断,待案件恢复审理后,将案件延期审理前与恢复审理后的审理时间合并计算审限。
民诉延期审理是裁定还是判决?
不用裁定,也不用判决,而是用决定。在民事诉讼中,裁定有严格的适应范围,主要解决程序性事项,一个案件中可以有多个裁定民事诉讼法对此在明确规定,而判决是用来解决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书,每个案件只能有一个判决。
决定虽然也解决程序性事项,但它主要解决紧急的程序事项,民事诉讼法对此没有具体规定,比较灵活。
异地怎样注销延期审理驾照年审?
应该怎么解除
1、我们应该带着驾驶证的原件和副页、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几张一寸照片,然后到达车辆管理所的业务办理窗口,提交证件然后根据提示就可以撤销了。
2、在延期时间内,我们也是可以随时更换驾驶证的,可以直接选择带着有效证件,去交管所更换驾驶证,就不用再取消延期了。
两案合并审理的法律规定?
三、合并审理的情形
1、共同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本条是关于共同诉讼的规定。共同诉讼分为两种:一种是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的诉讼;另一种是普通共同诉讼,又称一般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诉讼,共同诉讼大致有以下六种类型:(1)因对共有财产发生纠纷而提起的诉讼;(2)因连带债权或连带债务而产生的诉讼;(3)因共同侵权致人损害而产生的诉讼;(4)以合伙组织作为当事人发生的诉讼;(5)因共同赡养、扶养、抚养关系而发生的诉讼;(6)因共同继承遗产而发生的诉讼范围。成立普通共同诉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这些诉讼都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并且本法院都有管辖权;(2)这些诉讼必须都能适用同一种诉讼程序;(3)必须符合合并审理的目的;(4)当事人必须同意合并审理。
2、第三人参加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本条是关于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规定。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当事人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中来进行诉讼的人,属于广义的当事人范畴。“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涉及的法律关系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的另一个法律关系有牵连,而在后一个法律关系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对另一个法律中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有直接影响。也就是说,在诉讼中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中,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义务从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直接责任固然由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但造成这种后果的原因,则是出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过错。如果判决一方当事人应承担某种法律义务或责任,该当事人有权请求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赔偿损失或履行相应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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