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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与行政裁决的比较?

2024-01-06 04:17:10法律法规1

行政确认与行政裁决的比较?

行政确认与行政裁决的区别主要表现:

①对象不同。行政确认的对象可以是合法行为或事实,也可以是违法行为和事实;可以 是有争议的事项,也可以是没有争议的事项。行政裁决的对象必须是相对方提起的有争议的事实。

②内容不同。行政确认的内容是确认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行政裁决的内容是解决当事人的争议。

③法律效果不同。行政确认不创设权利,不增加义务,对相对方不直接产生约束力和强 制执行力(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者除外);行政裁决则可以直接涉及甚至设定、增减、免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当事人必须接受和履行行政裁决确定的内容,否则,会由此产生行政强制执行的法律后果。

行政判决和行政裁决的区别?

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律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裁决的种类有:

1、侵权纠纷。

2、补偿纠纷。

3、损害赔偿纠纷4、权属纠纷。

5、国有资产产权。

6、经济补偿。

7、民间纠纷

行政裁决法全文?

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律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裁决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授权和法定程序,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特定民事、经济纠纷进行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裁决又称为行政司法。

行政处罚,行政仲裁,行政裁决的区别?

行政仲裁与行政裁决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适用的法律不同。仲裁是仲裁委员会依据《仲裁法》及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处理纠纷;而行政裁决是由国家行政管理机关依其职权和有关行政法规处理纠纷。

2、受理的依据不同。仲裁实行协议管辖,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依据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仲裁协议;而行政裁决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据其行政管理职能强制管辖。

3、裁决的机构不同。仲裁是由当事人选定的仲裁庭作出裁决;而行政裁决是由国家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

4、裁决的性质不同。仲裁是对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作出裁决;而行政裁决是由国家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其职权,以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进行的裁决。

扩展资料:

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律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裁决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授权和法定程序,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特定民事、经济纠纷进行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裁决又称为行政司法。

行政仲裁亦称“行政公断”。行政机关以第三者身份依法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按照法定仲裁程序予以解决的制度。是具有准司法性质的行政活动。行政机关所设的特定仲裁机关,依法对民事争议当事人双方提交仲裁的争议进行裁决,其裁决具有法律效力,争议双方受到裁决约束。行政仲裁机构只能是行政机关设立的解决民事争议的专门机构。

参考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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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拘留体检费的法律规定?

被行政拘留的人在送押行政拘留所前需要身体健康检查,主要是检查是否有传染性疾病和危害生命安全的重大疾病,如果是正常的收押体检是不收取被行政拘留人费用的,此费用由地方财政核销。如果有重大疾病需要做进一步检查产生的费用由个人承担。

行政裁决的法律依据?

1.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 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对某一具体行政行为所做出的具有强制力的决定。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为了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3. 此外,还包括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这些法律文件都对行政裁决的程序、标准和效力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为行政裁决提供了法律保障。

行政裁决的特征是什么?

1、行政裁决的主体是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行政裁决是经法律法规授权的特定行政机关,而不是司法机关,但是并非任何一个行政机关都可以成为行政裁决的主体,只有那些对特定行政管理事项有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经法律法规明确授权,才能对其管理职权有关的民事纠纷进行裁决,成为行政裁决的主体。如《商标法》、《专利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等对侵权赔偿争议和权属争议作出规定,授权有关行政机关对这些争议予以裁决。   

2、行政裁决的民事纠纷与行政管理有关。当事人之间发生了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是行政裁决的前提。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政府职能的扩大,行政机关获得了对民事纠纷的裁决权。但行政机关参与民事纠纷的裁决并非涉及所有民事领域,只有在民事纠纷与行政管理密切相关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才对该民事纠纷进行裁决,以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   

3、行政裁决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争议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后,可以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法定的期限内向特定的行政机关申请裁决。没有当事人的申请行为,行政机关不能自行启动裁决程序。   

4、行政裁决具有准司法性。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行使裁决权的活动,具有法律效力。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裁决时,是以第三者的身份居间裁决民事纠纷,有司法性质,同时又是以行政机关的身份裁决争议,具有行政性质。因此,行政裁决具有司法性和行政性,称为准司法性。   

5、行政裁决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针对特定的民事纠纷进行裁决,是对已经发生的民事纠纷依职权作出的法律结论。这种行政裁决具有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特征。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裁决而引起的纠纷属于行政纠纷。对此,除属于法定终局裁决的情形外,当事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分别是怎样的?

1.行政裁决是指依法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行为。

行政裁决的种类包括: (1). 权属纠纷的裁决;:(2), 侵权纠纷的裁决;(3), 损害赔偿纠纷的裁决。2.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法律制度,它是现代法治国家解决行政争议,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的重要制度。3.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人民法院通过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从而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

行政约谈的法律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社会组织的事中事后监管,提高行政监管效能,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对发生违法违规情形的社会组织,可以约谈其负责人,指出问题,提出改正意见,督促社会组织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条约谈应当遵循依法、合理、及时、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负责人为社会组织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院长、校长等)。

前款规定的人员因故不能如期参加约谈的,社会组织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书面说明情况,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可以更改约谈时间。

第五条对同一案件涉及多家社会组织的,可以个别约谈,也可以集中约谈。

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制作《约谈通知书》,告知社会组织约谈时间、地点、事项和参加人员等。情况紧急的,可以电话通知社会组织。

第七条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约谈时,应当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必要时可以邀请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参加。

第八条约谈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并核对约谈对象身份;

(二)执法人员告知约谈目的和注意事项;

(三)执法人员指出社会组织的违法违规情形,告知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四)约谈对象针对本条第(三)项内容进行陈述;

(五)执法人员提出整改意见,对违法违规行为尚未终止的,要求立即停止。

第九条约谈对象接受整改意见的,应当作出整改承诺;如不接受,则约谈程序终止。

第十条登记管理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对约谈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十一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制作约谈笔录,约谈结束后由执法人员和约谈对象签字或盖章。约谈对象拒绝签字或盖章的,由执法人员在约谈笔录上注明。

第十二条对作出整改承诺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跟踪检查其整改情况。

第十三条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将约谈对象、约谈事项、整改承诺等约谈情况及不接受约谈的社会组织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社会组织的违法违规行为构成行政处罚情形的,登记管理机关不得以约谈代替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约谈对象无正当理由不接受约谈,不接受整改意见或不落实整改承诺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启动其他执法程序,并将上述情况作为年度检查、等级评估、信用评价、购买服务及税收优惠等工作的参考。

劳动仲裁是不是行政裁决?

您好,行政仲裁,亦称“行政公断”。行政机关以第三者身份依法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按照法定仲裁程序予以解决的制度。是具有准司法性质的行政活动。行政机关所设的特定仲裁机关,依法对民事行政仲裁,亦称“行政公断”。行政机关以第三者身份依法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按照法定仲裁程序予以解决的制度。是具有准司法性质的行政活动。行政机关所设的特定仲裁机关,依法对民事争议当事人双方提交仲裁的争议进行裁决,其裁决具有法律效力,争议双方受到裁决约束。行政仲裁机构只能是行政机关设立的解决民事争议的专门机构。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使国家行政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利,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判,从而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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